中基协再发私募限期自查通知!11月底之前提交自查报告:涉19大要点,逾期纳入异常经营

 

10月26日,中基协再次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第二批私募管理人自查序幕开启。...

转自:积募(ID:hefupb-jm)


一个月前,一则来自中基协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曾让私募圈儿“炸锅”!

如今,这则通知再次出现。10月26日,中基协再次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第二批私募管理人自查序幕开启。

此次自查与上次比起来,要求更多、检查范围更广,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内容:

1、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以及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

4、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

5、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

一、自查要求

自查时间: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

提交材料:提交书面自查报告整改安排

整改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3月31日。

■ 特别提醒:如未能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将被纳入异常经营。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私募自查”与上次相同,仅针对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是所有私募都需要参加,具体以协会的通知为准。也就是说,收到协会通知的私募管理人,请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没有收到协会通知的私募管理人,不必挂怀。

二、自查内容

此次自查一共包含19项内容,具体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并请说明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请核实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是否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等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3、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上述主体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如有,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是否与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约定,并已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目前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或潜在存在延期兑付、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公司跑路等风险,相关P2P业务风险是否已影响或即将影响本公司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并说明影响的具体情形、涉及的私募基金等相关情况;

4、请说明你公司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原则,建立了符合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资者,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如为否,请说明情况;

5、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向协会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的相关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等。如有,请详细列出,并说明相关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运营,或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6、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并请说明现有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7、请说明你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提到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众筹、保理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如有,请详细说明;

8、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各有关机构是否存在缺乏统一管理,不合规经营有关情况;

9、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

10、请说明你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向情况;

11、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你公司在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规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将相关基金予以清盘或清算,且不会续期?

12、截至报告反馈日,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近半年内是否存在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及原因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3、请你公司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关情况,说明是否可能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

14、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5、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6、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提示书,且签章齐全。如为否,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情况及原因;

17、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说明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规模及风险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其中,针对投向单一关联方的,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原因;

18、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原因;

19、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资情况、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三、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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