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企业能要求职工退群、删同事微信吗?

 

今年7月,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同事的微信,才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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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同事的微信,才可以离职。王先生表示,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时隔4个月,王先生意识到——

当初公司领导的做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对此,公司领导寇女士回应,她要求王先生删除同事的微信是想保护公司团队,且当时也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随着微信等通讯工具在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微信群已成为大部分职工工作中的“必需品”。而在员工离职后,退出所在部门的微信群或者保持沉默也似乎成了一项“传统”。

然而,公司有权利要求职工在离职前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吗?听听专家怎么说↓↓↓
问题1:

职工离职前,企业能否要求职工退出工作群和删除同事的微信?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通讯软件渐渐成为大家沟通工作的工具。
对于工作群

赞成企业要求离职职工退群
我们赞成企业要求离职职工退出工作群,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工作群,顾名思义是为了沟通工作而建立的联络群。其本质属性是工作性质的。
职工从企业离职后即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工作需要继续沟通,当然应当主动退出工作群

如果职工继续留在工作群中,有可能在其他职工的工作交流中获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可能被泄漏的风险之中。

除了工作群,企业为了开拓市场还会建立一些客户群,离职职工也应当主动退出这些客户群。
如果离职职工不主动退出,企业可以将其移出群外
对于同事好友群

企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对于职工与同事之间的好友关系,企业无权进行干涉,企业无权要求离职员工删除与同事之间的好友关系。
此类要求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问题2:

职工离职后和前同事联系,企业是否可以认为侵犯了企业的权益?


企业无权干涉离职职工的通信自由。离职职工与前同事之间的联系可能仅是私人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侵犯企业权益挂钩。
但是,不排除有些职工离职后,通过与前同事联系,打探企业最新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离职职工有这类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3:

职工认为企业对自己的限制不合理,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如果企业以职工不删除好友为由不办理离职手续,职工可就此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文/唐毅 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版权属原作者;欢迎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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