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旺季来临,HR们一定要留意这些法律风险!

 

加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十分必要...







金三银四谈招聘

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较少的资本获取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招聘和录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应聘者任何一方的不真诚,都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一定的损失。从用人单位的角度,需要规范招聘录用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规避法律风险,尽量减少损失,因此加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十分必要。

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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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歧视的法律风险
招聘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个别用人单位也存在对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经验、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宗教信仰、外貌、身材、乃至血型、属相、星座等的歧视。性别歧视是招聘过程中常见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明知歧视性条件违法,仍然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排除部分人员的录用机会,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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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应聘者基础信息核实和背景调查的体系
在招聘过程中,通常通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设定的考评环节以及相关负责人的面试,应聘者就能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对于个别应聘者可能的个人信息不实、工作经历虚假、乃至学历造假都无法核实,存在后续发生法律和劳动纠纷的潜在风险,易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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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告知劳动者。在招聘工作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尤其对于特定事项,采取隐瞒甚至欺骗行为,先把劳动者“骗进来”再说,继而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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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法律风险
有些应聘者在应聘时是在职的,或者虽已离开原工作单位,但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其他公司的面试是为了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应聘成功、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未及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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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员工同意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者存在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借故推迟签劳动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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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认为在短暂的招聘面试环节对应聘者把握不准,为了多一点时间“看准人”,录用后对试用期的约定存在人为的随意性;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再约定一个试用期,这些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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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期间离职的法律风险
部分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以达到上岗所具备的条件。但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书面明确培训条款,如果员工在协议期内离职,将造成企业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培训费用的追偿,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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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风险
部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用人单位无法得到相应补偿。
*内容来源:智联招聘HR公会,H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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