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了?这个月又有57家医疗机构被注销,多数是民营!

 

一边新建一边倒,不少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质量依旧堪忧。...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综合整理



一边新建一边倒,不少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质量依旧堪忧。
又有57家医疗机构被注销


近日,重庆九龙坡区卫健委发布了一则医疗机构注销公告,公告中有38家医疗机构因到期未提出校验申请等情形,依法予以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38家医疗机构中有22家都是民营医疗机构!

↓下滑可查看38家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单: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无独有偶,就在本月,山东淄博以及浙江永嘉也前后发布了医疗机构注销公告。加上九龙坡日前公布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个月至少有57家医疗机构都被注销了执业许可!

↓下滑可查看淄博、永嘉被注销的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单: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通过上述信息,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一些单位卫生室外,被注销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是民营诊所,其中口腔(牙科)诊所被注销的最多,中医诊所位列第二。
一边新建一边倒,民营诊所管理质量堪忧


早在今年1月,民营院长俱乐部就发布过一篇文章,预测2019年中小型民营医院的“倒闭潮”。(相关推荐:陷入生存危机!2019年,大批中小民营医院或将迎来倒闭潮!)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2019年第一季度还没有过完,就有九龙坡、淄博、永嘉、唐山、平凉等多个地区,将近200家诊所“关门大吉”。

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11月底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民营医院数量已经达到了20404家,较去年同期新增2291家;而诊所也达到了227930家,较去年新增15876家。

也就是说,在国家鼓励社会办医的大浪潮下,我国几乎每天都有6-7家民营医院新建, 40多家民营诊所诞生,增长速度极快。而且这个数据,还没有考虑倒闭的医院、诊所数量。
但令人悲叹的是,虽然民营医疗机构的新增数量突飞猛进,但另一方面倒闭的数量也在增加,已然出现了一种“一边新建一边倒”的局面。

在这些倒闭的医疗机构中,不少都是基层私人诊所、口腔诊所、以及中医诊所,这些诊所的进入门槛较低,经营风险较小,但同时也存在着没有品牌特色、同质化严重、诊疗水平以及服务水平较低的特点,容易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没有顾客,“僵尸化”的诊所,自然会迎来倒闭的结局。

除此之外,据了解,今年3月关门的这些诊所,绝大多数都不是因为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的,而是因为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这类“主动原因”,选择停业的。

而在此之中,除了一些真的忘记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更多医疗机构还是因为前期定位有误,后期经营不善,导致自己“门可罗雀”,陷入歇业状态,有不懂得办理歇业手续,最终被注销的——说白了,也就是医院投资、管理出了问题。

一边新建一边倒,不少民营诊所的经营管理质量依旧堪忧。为了不在“倒闭潮”下被淘汰出局,民营医疗机构需要变革改善,也必须变革改善。
经营医疗机构,这些问题不能犯


总的来说,开设一家医疗机构,首先要进行风险预估、明确医院定位,切忌盲目投资。

建成之后,也要注意合法合规经营、按时参与校验。

下面,孢子菌就将可能导致诊所被注销的一些情形给大家做了一个汇总(以下内容转自白大褂资讯):

1、停业(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超过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醒:诊所、村卫生室每年需校验1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附:校验所需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 处置室、 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出诊箱,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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