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临时工还是正式员工?法院说证明劳动关系还得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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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是每个人都很忙的节日,有的人忙着抢货,有些人忙着清空购物车,不过,最让人头大的当属物流公司,因为双十一临近,大批订单在等着他们配送。

这不,这家物流公司就因为订单量大,招用了几个“临时工”,聘期为两个星期左右,双十一过去了,纠纷也跟着来了。员工因为承载摩托车发生事故是否应属于工伤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进了法院。
物流公司:
该员工为第三方劳务派遣的临时、短期派遣工,非其所称的劳动关系。员工提供劳务期间也收到过劳务派遣的相关报酬,在一审多次强调,员工掌握相关劳务报酬的发放记录但却拒不提供,明显是有意隐瞒其为劳务派遣的事实,并故意向公司提出本案主张,以达到其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目的。

另外员工提供劳务期间居住生活在公司宿舍,并不存在下班途中搭乘摩托车的事实。其亲属主张员工搭载摩托车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证据,不属实。
法院认为: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在交警处做的首份询问笔录中确认员工是其公司雇请的临时工,工资按小时结算。公司与员工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公司和员工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最后,公司主张其属于劳务派遣,既未能提供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务派遣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现实中,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像上面这个例子,即使是大部分人都认为是临时工,所以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败诉的风险并不能避免。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会面临败诉风险,而且也会面临双倍赔偿金的问题。

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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