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赔了7400多万

 

开发商的某些伎俩不管用了。...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大德财经(ID:dade1816)

文/白玉

原标/金地赔了7400多万

以购房总价款30%赔偿购房者损失,人均322万,合计赔款7400余万。

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购房者与上市房企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的终审判决。

引发纠纷的楼盘叫做深圳金地塞拉维花园,推广案名为金地·鹭湖1号,开发商为金地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北城)。
2017年,张洪成等23人购买了金地塞拉维花园的别墅。

当年3月31日,房屋交付。交付时,别墅拥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

他们按照计划进行地下层隔墙施工。第三方施工改造公司是金地北城指定的,金地北城让张洪成他们与其签署了施工改造合同。

也正是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施工改造合同签订后,张洪成等23人支付完毕了全部购房款。

为何要等签完施工改造合同?因为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只有地上三层,不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

而金地塞拉维花园可不是这么宣传的。

据相关资料,金地塞拉维花园的样板房、宣传资料(宣传图册、中介售房网页等)显示涉案房产包含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地下车库,下同),可户型图每页标注有“装修效果示意参考”,宣传图册最后一页提示“设计师创意空间示意,不作为交付标准”,样板房通道两侧有设置提示牌,提示样板房非交付标准。

这样的说辞,这样的画面,是不是很熟悉?

一方面,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以赠送面积为诱惑,吸引购房者入市;

另一方面,在合同中做足“隔离”,采取自我否定式营销,预先设置大量免责条款:宣传广告仅为“要约邀请”,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买方确认签订合同未受此影响,并不得据此向卖方主张权利……

绝大多数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购房者,面对厚厚一摞合同,看得云山雾绕。

其实,翻译一下开发商的核心意思就是:我明确讲一下,我说的这些话都不算数。

更有甚者,引入实际控制的第三方施工改造公司,引导购房者以委托人身份,与之签署违规搭建委托施工改造协议,利用合同相对性和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为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金蝉脱壳铺路——

购房者是违规搭建主体,与我无关。

很不幸,这些糟心事儿,张洪成他们都赶上了,在金地塞拉维花园。

在收房2个月后,他们所购的别墅地下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5月、6月,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两次向金地北城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地下车库违法搭建围墙(隔离墙),后被强制拆除。

这直接导致别墅生活变了味:地下车库被拆除后,已交付的别墅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功能缺失,每一栋别墅没有独立楼梯直接上楼,只能使用公共楼梯,已安装的水电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

张洪成等23位购房人将开发商金地北城告上法庭,要求交付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或者赔偿面积及功能损失赔偿金。

他们的想法代表了广大购房者的心态:金地北城样板房和宣传资料,都明确载明涉案别墅包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已构成对买受人的承诺,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予以交付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如确已无法交付,应对因此减少的房屋面积及使用功能损失予以赔偿。

而金地北城的答辩观点,则堪称遭遇类似纠纷的开发商的代表抗辩意见,总结一下,核心理由有这么几条:
这八条,堪称开发商们遭遇房屋买卖诉讼的护身符,同时也是购房者面临的糊涂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地下负一层及夹层不是合同约定内容,开发商无交付义务,但存在宣传误导,构成交付瑕疵,按房款5%赔偿购房者——

人均赔偿53万。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均不满意,均提起上诉。

2019年8月22日,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涉案房产为别墅,地下负一层及夹层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开发商有交付义务,构成合同违约,购房者收楼不代表对现状接受,按房款30%赔偿购房者——

人均322万。

按照张洪成等23人计算,金地合计赔款7400余万。若按照涉案小区别墅备案77套,平均322万计算,金地总赔偿款或高达2.48亿。
据金地集团2019年年报显示,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75亿元。如此计算,2.28亿元的赔偿款占到金地集团2019年净利润的2.4%。

信荣团队首席律师、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张茂荣表示,购房者能够胜诉已经不容易,按房款30%赔偿购房者的赔偿比例之高,着实罕见。

这或许是一个信号,给开发商们提了个醒,某些伎俩不管用了,做好产品、善待客户才是永不过时的王道。

本文部分判决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2019)粤03民终10430-10452号),感谢信荣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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