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确认的支付义务,公司一定要全部履行吗?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确认的支付义务,公司一定要全部履行吗?...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罗某应聘到Y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技术总监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止。2017年10月,Y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组织机构、岗位人员的转移及调整,所有岗位员工均转至L公司任职并工作。2017年10月9日,罗某与Y公司签订《声明书》,其内容为:“…罗某承诺即日起自愿终止与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L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同意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的转移或变更…”

2018年12月26日,Y公司与罗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Y公司向罗某支付3万元经济补偿金(罗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

2018年12月26日,L公司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其内容为:“…兹证明罗某自2017年6月20日入司,担任技术总监岗位,至2018年12月2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我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妥相关手续…”

因Y公司一直未支付3万元经济补偿金。2019年7月9日,罗某提请仲裁,请求Y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审理时查明,罗某离职后,L公司分两次向罗某支付了15000元和10000元,共计25000元。仲裁裁决,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罗某的仲裁申请。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确认的支付义务,公司一定要全部履行吗?


裁决分析

法院认为,在罗某、Y公司未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罗某仍为Y公司的职工,但双方自2017年10月后,在事实上已经没有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对应劳动关系。结合《声明书》罗某确认同意转任工作,L公司亦为其缴纳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发放了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即罗某与L公司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罗某在Y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仅为4个月(6月20日至10月9日),经济补偿金应按半个月计算即7500元;在L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为14个月,经济补偿金按一个半月计算即2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的Y公司补偿其2年的补偿金无事实基础,实为Y公司和L公司共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鉴于L公司已向罗某支付了25000元,Y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余下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义务。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分析本案,罗某在转任到L公司时并未获得Y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从L公司离职时虽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综合签署主体、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来看,其记叙与事实并不相符,故而基于错误依据的主张未获得仲裁支持。

蓝海提示:

若涉及到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主体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变更,即使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调整时员工亦同意、无异议,单位一方仍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范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按照正式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妥善管理劳动关系自起始至终止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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