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HR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居然高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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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直是HR和领导层需要关注的点,稍微不注意,企业就会赔偿大额的费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伤的!

在2012年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

陈某于2012年5月进入某机械公司担任维修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2012年7月1日,在一次事故中李某不慎被车撞伤,鉴于住院治疗的情况,李某向单位请了病假。随后,公司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向李某出具解除通知,解除通知中指出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终止试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并且自己处于医疗期,单位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给自己。在仲裁中,该公司提供了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是李某与同岗位职工的维修数量比较数额,以此认为李某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你觉得仲裁会怎么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供员工的岗位职责,不能明确岗位基本要求;其提供的不能胜任的证据材料就失去了衡量的标准;另外,其提供的与同岗位的维修数量对比情况,也不能作为证据材料,因为维修员工具体维修的机器所需要的时间不同,按照单位时间内维修的数量来衡量工作,不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不足以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同时处于医疗期的员工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公司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仲裁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公司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李某。

以上案例只是HR面临劳动关系解除的冰山一角,针对孕期员工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关系?面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正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数据表明,劳动关系解除占据劳动争议案件的50%以上,大部分原因是由于HR无法正确解除劳动法关系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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