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1号令,八类「神药」彻底出局!

 

出局的“药物”,都包含哪些...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签署医保局“1号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9月1号起正式实施,八类“神药”彻底出局。

国家医保局1号令,下月起实施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显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的制定与调整以及使用、医用用药的支付、管理与监督等。

其中指出,《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制定与调整上,《办法》将药品分为“纳入”和“不纳入及调出”两大类,“纳入”的条件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在此规则下,八类“药物”彻底出局。

在《药品目录》的使用上,《办法》也指出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

同时,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八类药物彻底出局

药品想要纳入《药品目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办法给出明确定义。

即: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与此相对,《办法》也明确了“不纳入”的药品大类,共有8种,包括: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健康界梳理发现,相比于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三项被删去,包括:乙类OTC药品和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加工的饮片;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办法》发出后,有关“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据健康界了解,在我国,提到疫苗一般都指的是预防性疫苗。

预防性疫苗是相对于治疗性疫苗而言的,起免疫预防作用、预防疾病发生。预防性疫苗的接种对象为健康群体,对易感染人群均可应用,主要种类包括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感疫苗、HPV疫苗等。

治疗性疫苗是用来治疗人体疾病的,是在已感染病原微生物或已患有某些疾病的机体中,通过诱导特异性的免疫应答,达到治疗或防止疾病恶化的天然/人工合成或用基因重组技术表达的产品或制品,属免疫治疗。如:治疗性高血压疫苗、治疗性乙肝疫苗。目前治疗性疫苗的临床应用不多。

原则上,OTC药品不再新增

值得一提的是,OTC药品是否纳入医保目录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之一。医保局在在2019年的发文中表示,对于OTC药品,国际上普遍不予报销,故当年的调整原则上不再新增。

这一次,OTC药品的“命运”被确定下来。

《办法》第三十六条显示,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这意味着,已经在《药品目录》内的OTC药品暂时安全,“不再新增”的措施也将直接影响部分医药企业的营销策略。

不过,《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也并不能一直待在“舒适区”。《办法》也给出了直接调出和可以调出《药品目录》的条件。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办法》的另一个看点是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药品目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


在《药品目录》的使用方面,与医疗机构直接相关的是,《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同时,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根据《办法》,参保人在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走医保基金支付。这些条件包括: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日常就医问药
哪些药品不可报销?
药品调入、调出《药品目录》的标准是啥?
哪些可以用医保基金支付?
一图了解






来源:整理自国家医保局官网、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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