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手书离职申请后反悔,坚持系被违法解除,主张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手书离职申请后反悔,坚持系被违法解除,主张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文某应聘为N公司的随钻测井工程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标准工资为6433元,其中基本工资4953.41元、职位津贴1479.59元,双方在录用通知书中确认,职位津贴包含日常工作非预期的加班补贴和因公出差时产生的加班补贴。此外,如上井作业公司会发放补贴,每月不等。

因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文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公司递交了打印件的辞职申请(有谈话录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9日,文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196元;2.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1189元;3.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费和周六日加班费)93611元,法定节假日工资27657元;4.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520元。

文某称,手书的离职申请系公司强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称,未收到辞职申请的打印件。文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了书面离职申请,并提交了文某手书的离职申请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函》(落款均为2018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函》载明:“公司已经接受你的辞职申请,以下是你离职的详细信息……”,文某签字确认了此函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文某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2329.12元,驳回了其余请求。文某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手书离职申请后反悔,坚持系被违法解除,主张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裁判分析

关于经济赔偿金——文某对离职申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结合仲裁时对离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函》的真实性认可,且陈述当日是先向公司提交的打印件辞职申请,后提交的离职申请。综合考量,法院对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函》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文某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写明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但对其本人书写离职申请系公司强迫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文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文某依法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文某于2019年7月9日申请仲裁,故其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部分已过诉讼时效,仅认可自解除合同之日往前推算一年(即2017年7月26日-2018年7月26日)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双方确认的月标准工资6433元为基数,按5天计算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958元(6433/21.75*5*2)。

关于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1)因双方约定职位津贴包含日常工作非预期的加班补贴和因公出差时产生的加班补贴,说明文某工作中如发生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的情形,公司除安排倒休轮休外,月工资中也已包含了相应加班费,认为其在离职后再主张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的加班费,依据不足。(2)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调休,企业应支付加班费。职位津贴虽能包含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但不能涵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文某(依据自行制作的考勤记录表、现场工作证明、上井作业日志、现场作业完井报告、工作量确认单等)主张其共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公司虽有异议但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不能清晰反映文某是否存在相应加班情形,故对文某的主张予以认定。以月标准工资6433元为基数,按9天计算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86元(6433/21.75*9*3)。

关于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文某的此项诉请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

不支持经济赔偿金,支持未休年假工资2958元,不支持延时加班费和周六日加班费,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86元,不支持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分析本案,非标准工时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可能会出现不明确、或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约定不符、矛盾的情形,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释工作时间与工资报酬的计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在此过程中,公司如无相应证据材料则将因为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地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蓝海提示:

员工自行辞职或离职的作出形式应当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日常操作的具体流程及要求,大致包括文书范本格式、填写日期、签字确认等,虽寥寥数字、十分简短,但文词意义与体现形式却须充分重视。辞职如若是员工单方意志和行为,公司在明确知悉员工的意思后,应与员工确认该事项,并依法依约及时安排离职交接与结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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