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出炉:月薪不到这个数,单位违法!人社部正式通知了

 

今天,就给大家精心整理了2020年发工资的三个问题...

2020年注定是不好过的一年,处于特殊时期,各种不确定性都出现了。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着诸多挑战;关于工资这块,各地也紧急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要特别关注这个问题,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今天,就给大家精心整理了2020年发工资的三个问题:


1
低于这个工资标准,违规!


多地就公布了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今年3月人社部公布了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这个标准,违法!特别要注意,不然极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当然职工也要充分认识,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关于最低工资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细节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这些福利: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有的小伙伴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哪些情况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

这里有一张图,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3
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
属于违法行为


之前我们讲了压发工资要遭到“制裁”,但是你知道吗?

在2019年施行的新个税法中,对工资条上的一些展示项目做出了明确要求。

如果不提供意味着什么呢?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注意!小小一张工资条,包含了诸多劳动权益。

工资条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4
关于工资条
学会六看一保存
一张小小的工资条,里面有很多细节也会涉及到劳动纠纷。

因此我们在查看工资条时,也要根据这些来进行相应的处理。

1、看工资条

工资条的时间可以体现公司的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于不发放或者延期发放并下个月还不到帐的)

如果时间上拖欠工资,员工可以以此为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所以HR在制作工资条需要仔细查看时间。

2、看工资总额和分项

要注意工资条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

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纳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

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3、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

前文也说了,公司支付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因此也要注意这一点。

另外,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4、看五险一金

需要看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员工自己的个人账户?

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5、看个税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

6、看企业年金

有企业年金的企业,需要查看企业年金缴费情况。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而言,可查看企业缴费是否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

7、保存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

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仲裁证据。
本文内容来源会计说、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人社部、郝老师说会计。如需转载或引用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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