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韦小宝那样不断与人「义结金兰」,在清朝是要杀头的 短史记

 

朝廷法律无情严打,只能在小说里发生。...





撰文言九林

编辑吴酉仁

张一山主演的2020版电视剧《鹿鼎记》已被观众吐槽成了筛子。

翻看这些吐槽文字,忽然想起《鹿鼎记》原著里,韦小宝或主动或被动,不断地与人“义结金兰”。

第五回,韦小宝与索额图结义;第八回,他与天地会众人结义;第二十八回,与杨溢之结义;第三十三回,与胡逸之结义;第三十八回,与张勇、王进宝、孙思克等人结义;第三十九回里,又与桑结、葛尔丹两人结义。此外,韦小宝与多隆、康亲王等人虽未举行结拜仪式,但也以兄弟相称。

义结金兰,成了小说中的韦小宝,混迹朝野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在真实的康熙时代,任何形式的义结金兰,都是不被允许的。

  
张一山版《鹿鼎记》剧照。

顺治三年,清廷参照《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与之大略同时,还出台了一项律外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这项规定升级为“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也就是义结金兰者杀无赦。①

对底层个体之间的兄弟结拜如此警惕,或许源于清廷的开创者们,自努尔哈赤、皇太极至多尔衮,都是《三国演义》的忠实读者——顺治七年出版的满文版《三国演义》里,即载有摄政王多尔衮的谕旨。“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故事在他们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就有了一面褒奖关羽对于刘备的无条件忠义,一面出台政策打击“异姓人结拜弟兄”。
  
满文版《三国演义》


玄烨即位后,继续“完善”针对结拜的打击政策。康熙三年(1664),刑部鉴于“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这一条未载入《大清律》,于是出台新的正规律条,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入律。”将十人以内的结拜,和十人以上的结拜,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惩罚层次

但刑部的律条,似乎并不能让皇权满意。所以,同年旧历三月十二日,有圣旨下达:“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②也就是仍要求对义结金兰者杀无赦。考虑到康熙此时年仅10岁尚未亲政,这项旨意或许来自辅政四大臣。

大概是具体操作中出现了问题,不知是该按刑部文件办,还是该按圣旨办。康熙七年(1668),皇权又下达了一项新的旨意作为补充:“歃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③也就是举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的结拜,一律杀无赦;没有举行这些仪式的结拜,一律鞭打一百。康熙八年(1669),也就是鳌拜被玄烨逮捕囚禁的同一年,刑部将上述规定,纳入到了新颁布的律例当中,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款。④
  
康熙朝服像


《鹿鼎记》里,索额图与韦小宝结拜时,“一同在佛像前跪下,拜了几拜”,发下了“不愿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还“两人对拜了八拜”,显然存在盟誓仪式,故可归为前一种情况,杀无赦。多隆等人与韦小宝结为兄弟,但书中未交待他们举行过歃血、盟誓、焚表的仪式,故可归为后一种情况,鞭打一百。

康熙十一年(1671),针对结拜的打击政策升级,义结金兰由“杂犯罪”升格为“谋叛罪”。玄烨批准了一项更严厉的新规定:

“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⑤

较之以往,新规定有两处大的变化:(1)以前区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现在不区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一律按“谋叛未遂”来严惩。(2)以前不区分主犯和从犯,现在开始区分并对主犯实施严惩。这大约是为了刺激犯案者为抢夺从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按这项政策,《鹿鼎记》里韦小宝与张勇、王进宝、孙思克等人结义时,“(张勇)投刀于地,向韦小宝拜了下去。王进宝和孙思克跟着拜倒。韦小宝跳下马来,在大路上跪倒还礼”,且约定“今后就如结成了兄弟一般,有福共享,有难共当”,大致已可归入“谋叛未遂罪”。
  
陈小春版《鹿鼎记》封面


此后,整个康熙时代和雍正时代,对“义结金兰”均维持着大体相同的惩治措施。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才又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新法律规定:

“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⑥

新律的主要变化,是再次以人数的多寡,将义结金兰之举区分为不同的惩罚层次。但这个变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宽缓刑罚,而是相反。

上一年,广东揭阳县闹出一桩“陈阿高四十余人聚众结盟案”。经查,陈阿高等人虽有结盟,但并不“序齿”,也就是没有互相排列年龄分出大哥、二哥、三哥……算是规避掉了“歃血结拜弟兄”的罪名。广东巡抚不敢承认这种规避的有效性,在判决时刻意“比例加重”,将为首的陈阿高判处绞刑,从者杖刑一百。

但乾隆对这个判决仍不满意。他认为,该案暴露出,自康熙时代流传至今的法律,存在两大问题:(1)四十多人结盟与十余人结盟,岂能适用相同的惩罚?(2)陈阿高二十二岁而被推为魁首,这是比“序齿结拜弟兄”更可恨的事情,却没有专门的律条来处理他。⑦

于是,刑部赶紧制定出了前文所引的新律。
♦  
郎世宁绘《乾隆半身冬装像》,引自银川当代美术馆网站。

这种对“义结金兰”的打击,一直维持到晚清。

道光四年(1824),广西发生过“老廖等序齿结拜弟兄案”。广西巡抚将老廖刺字流放,刑部则认为乾隆制定的律条里并没有刺字之说,故责令广西方面更正。⑧同治九年(1870),直隶总督曾国藩又负责处理过“遵化蔡二奎等结拜兄弟案”,因参与结拜者不足二十人,且未查出有歃血、焚表等仪式,曾国藩的处理是“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者减一等”。⑨

不过,较之康雍乾时代,咸同时代对“义结金兰”的打击已是强弩之末。在内有天平军与捻军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状况下,朝廷其实并无太多余暇,再去关注底层民众的结拜问题。而且,随着皇权的衰微,晚清官场也成了兄弟结拜的“重灾区”。比如,咸丰的托孤重臣肃顺“喜约异姓为兄弟”;湘军骨干胡林翼与湖广总督官文“约为兄弟”;帝师翁同龢据说曾与荣禄、广寿结为兄弟;袁世凯则与徐世昌“结为金兰密友”。⑩

这种现象,绝不会出现在康熙时代的官场。但好在,韦小宝只是一个虚构的小说人物。



①《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②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一,康熙三年新例。

③《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④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二,康熙八年新例。

⑤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以上资料,均转引自赫治清《天地会起源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⑥《清高宗实录》卷九五一,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丙子。

⑦《清高宗实录》卷九五一,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丙子。

⑧(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二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90页。

⑨《审明拿获遵化州匪犯并无结立天罡队聚众滋扰重情折》,同治九年五月初八日。《曾国藩全集(十一)》,岳麓书社2011年,第441-445页。

⑩依次分别见:《一士类稿》“王闿运与肃顺”条。《天咫偶闻》卷七。谢俊美:《翁同龢人际交往与晚清政局》,上海书店出版社2018年版,第339页。李宝忱:《我所知道的徐世昌》。


    关注 短史记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