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规:汽车OTA升级消除缺陷同属召回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5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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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新能源汽车迅速发展,纯电汽车成为越来越多潜在消费者的选择。不过,由于电动车不涉及发动机,其运行主要来自于行车电脑控制,而大部分车辆发生的故障也正因如此。对此,日前市监局发布新规,汽车OTA升级消除缺陷同属召回。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5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通知指出,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同时,当车辆在中国市场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生产者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不难看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逐渐普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条例也得到逐渐完善。毕竟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型有着较大区别,在没有发动机、变速箱等缺陷之下,新能源汽车仅靠行车电脑驱使,如果行车电脑出现故障,意味着乘客都将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

而随着车联网技术的进步与迭代,让软件能够直接操控不少车辆硬件,甚至对一些故障方面,直接通过OTA升级的方式便能实现消除。但由于目前车辆OTA升级更新较快,时不时的进行更新升级消除缺陷的方式,对车企来说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因此,将OTA升级消除缺陷,作为同属于车辆召回制度,能够更好的加强车企在OTA升级的管理,减少升级次数。不然厂商偷偷OTA升级消除缺陷,而没有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测,后期OTA召回升级的有效性不能确定,对于车主来说,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原文如下: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

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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