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权益如何保障?人社部:工伤保险撑起保护伞!

 

依法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文/辛言  今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


依法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文 / 辛言


今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必不可少。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地依法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的具体表现。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不断改善
  我国自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一直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各级人社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2006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之推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平安计划”,要求各地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煤炭、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9年又启动实施了“平安计划”二期,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中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


2014年
  人社部与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缴费工资基数难以核算的特点,提出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
  人社部启动实施了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同舟计划”,要求各地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全覆盖。各地都陆续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部署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非常规参保模式让更多农民工受益
  众所周知,农民工就业有着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大、流动性大和劳动关系不稳定、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既反映了农民工更加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又让我们看到了开展农民工参保工作,必须有别于常规的参保模式。

小微企业中的农民工如何参保,家庭服务业中的农民工如何参保,快递业中的农民工如何参保……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特点,也有着不同的参保需求。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能否参考建筑业农民工的做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流动大,难以核算工伤保险费行业的农民工,能否按照营业面积或者营业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政策层面,2010年人社部发布的《部分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给出了按项目、营业面积、营业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度安排,部分地方也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北省开展了促进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春雨行动”;湖南省长沙市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按照营业额计算,并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自营就业农民工人数将会不断增加。那么未来,自营就业农民工的职业伤害如何保障?这些都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去研究、去创新、去尝试。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也是民生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各级人社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就业特点,要用创新的意识、创新的思维,以实施“同舟计划”为重点和契机,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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