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加班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

 

职工拒绝加班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分析吧!案情简介周某受雇于某机械厂,最近,周某所在的...





职工拒绝加班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

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分析吧!

案情简介

周某受雇于某机械厂,最近,周某所在的生产车间换了新领导徐经理,这个徐经理一上任就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2小时。对此,周某等10余名职工十分不满,但还是坚持了一个月,由于工作时间太长,周某等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为此事,周某等人先后3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均被回绝。周某等人一气之下,就自行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地下班。厂方领导依此作出辞退的决定,周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规解读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厂方的做法有3处是错误的,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是违法的,厂领导既没有与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厂领导要求员工每月加班累积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三是厂方以周某拒绝加班为由,作出辞退的决定没有依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厂方对周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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