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活人物】澳门十大人物(五)

 

立法会辩论施政方针,她总被批得体无完肤,还能就轻避重,笑答:会检讨,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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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陈丽敏

标签:澳门2号人物,墓地门

地标:澳门
人物:陈丽敏


澳门政府的2号人物,一名顽强的女性。立法会辩论施政方针,她总被批得体无完肤,还能就轻避重,笑答:会检讨,多谢指教。她话不多,有时在多谢之余也会反驳议员:不认同你的说法,我觉得整体公务员团队是积极的。被批十余年来葡文法律翻译人才培训不力,她会憨憨地笑着,自己用葡文回答议员。

在报纸上,她主管的民政总署面临一场场的危机。在西湾湖建夜市的项目上,公布民意咨询结果时,遇到反对潮,竟未咨询过当地居民。她曾深陷“墓地门”事件。在今年年底,媒体爆出民署现任领导们因阻碍调查、拖延提交关键文件,而将被起诉。

在以行政为主导的特区,行政法务司曾长期未在大刀阔斧的行列,这或许是该司当思之题。

对于陈丽敏的许多事情,做与不做,都曾面临潮水般的吐沫。
十幅“墓地案”
违规批出墓地 陈丽敏是否知情?

几经调查,“墓地门”事件中所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已被指向“调查”本身。

2001年临时市政局通过一份内部规章,批出10幅永久墓地。陈丽敏是当时的市政局、现在民政总署的上级领导,而她的办公室顾问郑某的父亲是获批人之一。这份内部规章被调查人员证实涉嫌非法,但陈丽敏坚称当时对事件毫不知情。

在2001年批墓地行为中,理论上可能涉嫌滥权的人员包括前市政局官员、司长办等。但在廉署公布调查报告的2011年,已称无法证明司长滥权。因当时决定批给的人员已离职,涉嫌滥用权力的刑事追诉期已过,纪律责任追诉期也已过,已无法律理据跟进。廉署的结论是司长“监督力度不足”。

司长是否知晓批出墓地?通过“内规”的会议文件、纪录、流程等资料,成为关键证据。但是检察院在调查时,遇到了民政总署的拖延,无法展开必要程序。检方因此就民署主席谭伟文等4名官员向法院提出控诉。最近经过预审程序后,已确定在初级法院公审。谭伟文等人被控《刑法典》的渎职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渎职罪最高可判刑8年

有资深澳门律师分析:从廉署的报告、检察院的新闻稿等可见,当年的批地行为已过追诉期,检方也承认调查时无法开展必要程序。“那么,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只可能在调查过程中产生,官员们对司法机关的不合作、拖延等产生的渎职罪等行为。”该律师说。而按照澳门法律,陈丽敏属主要官员,涉及她的案件将直接交由终审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假如陈丽敏和下属们有类似的涉案行为,也会被另案处理。

检察长何超明解释:澳门法律对渎职罪处罚较重,主要是法律精神认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或主管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及伤害社会或很大。同理,执法机构若触犯渎职罪刑罚会更重,将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疑点分析

司长做了什么涉嫌犯罪?

从多份澳门行政、司法、立法当局的文件及公开言论,可以看到这一尚处于司法保密阶段的案件脉络:司长陈丽敏究竟做了什么?犯了何罪?

涉案行为:原始文件“玩失踪”?

2010年2月8日,检察院接到市民的投诉及刑事检举。此后,检察院曾向廉署索要涉及当年批墓地的各种资料原件。然而,为了掌握及控制有关原始文件的状态及流向,谭伟文等嫌犯指定下属整合有关文件的类别及数量后才寄送予检察院。
结果:不予公诉
澳门特区终审法院2013年6月18日批示,经预审裁定,认为没有充分迹象显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触犯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决定不予起诉,案件不得上诉。

2010年,澳门爆出“10幅墓地案”,陈丽敏的顾问家人卷入其中。

城市意义:

陈丽敏涉及的“墓地门”案件,一旦遭公开审理,这将是继巨贪欧文龙后,第二名在终院出庭的澳门政府主要官员。公审之前,峰回路转。

对于这名身居高位的女性,很多事情,做与不做,都注定会面临潮水般的吐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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