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知多少?

 

集体协商制度是职工代表(一般是工会)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集体协商制度是职工代表(一般是工会)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协商制度既是初次分配领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一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但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等缺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当前,我们要在已有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国外一些先进做法,进一步深化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

完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厘定集体协商制度框架。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协商均有规定,但比较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又非常有限,缺乏强制力,导致应有作用难以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通过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推行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一是制定专门的《集体协商法》。以立法的形式增强集体协商程序的刚性,明确要求当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时,雇主或雇主组织有法定“回应协商义务”和“诚实协商义务”,并规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完善集体合同利益争议处理制度时,可借鉴美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的做法,即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解决争议时,规定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强制仲裁方式解决集体合同利益争议,双方必须接受并执行仲裁结果,并明确政府在调处集体协商争议时的中立地位和必要手段。二是加快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完善与《集体协商法》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增强有关法律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完善有关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如工资条例、工时条例等,使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具有更为坚实的协商基础和可操作性的依据。

促进协商主体建设,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双方协商主体,因此,必须要加强协商主体建设,提升协商双方主体参与集体协商的能力。一是健全行业协商主体。首先要规范和发展行业雇主组织,而雇主组织获得集体谈判资格的前提是其必须具备签订集体协议的能力。为此,该组织必须是专门由雇主组成的具备法人资格并在一定区域或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团体,且该组织的章程、决议或者其他文件应授予该组织与工会开展集体谈判的权利,即雇主组织必须是一定数量企业自愿参加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以协调劳动关系为基本职责、能够承担集体协商主体的角色。当前,我国需要在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培育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雇主组织,积极推动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在内的企业代表组织建设,促进行业雇主组织的规范运作。其次要健全产业工会组织。加强省市级产业工会组织建设,在一些中小企业比较多、产业集聚度比较高的地区要加大市(地)级行业工会联合会、县(区)级行业工会和县以下基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健全行业工会组织。二是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特别是要将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另一方面要推动企业工会体制改革,切实增强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明晰政府角色定位,发挥政府在集体协商制度中的指导与服务作用。政府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要发挥好服务功能,为劳资双方顺利开展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支持。虽然政府不能干预具体的协商过程,但是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对任何一方的偏袒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不断完善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则。进一步从具体操作规则层面明确和细化集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不断增强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完善开展集体协商的强制性约束,从而使得开展集体协商变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义务。二是协助建立均衡对等的协商关系。当前,我国在推行集体协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劳动者“不敢谈”,企业“不愿谈”的问题。为此,政府应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使劳资双方形成均衡的对等关系。三是积极调解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吸纳工商联、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参与三方机制,增加其代表性。增强企业自主调整劳动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重大劳动争议而引起的集体性停工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四是为劳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信息制定和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等与集体协商密切相关的信息。促使谈判代表能够从实际出发,全面了解谈判的背景,切实把握问题的实质,减少谈判和协议订立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关注 海口高新区职工之家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