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货运新规  主要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规而改

 

新规,大家都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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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运输部连续公布了多个新部令,涉及道路运输各领域,如客运、货运、危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港口经营管理等。部分部令已经施行,部分即将施行。

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各位,对此都有必要去研读并熟悉了解。今天,我们来关注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运站的相关新规:
    道路运输技术管理规定的修订,可谓是道路客货运输管理新规调整的缘起。

调整最多的,是将客、货运(含危货运输)车辆维护、检测等技术要求归并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这里,再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一些亮点先给大家温习一下。

亮点一

根据新规,车辆维护周期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同时,不再要求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但这不是说不用二级维护了,只是不强制上线检测。

亮点二

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取消以后,机动车每年仍必须按照周期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这个检测报告单和等级评定,也是年审换证的前置条件。在这方面,新规调整加严了检测和等级评定的周期。

根据刚施行的新规,客车、危货运输车首次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5年的,每年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5年的,每年两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车辆,则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亮点三

除了“维护检测”的条款调整外,新规的另一主要调整,是审批层面确立“先照后证”制度。而在此前,则是申请客货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好了,有了上面的这些,再看下面的修改正文吧: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先照后证)
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先照后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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