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浅析康德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一)

 

​自由主义对于各种内在价值,比如艺术、宗教、运动、友谊、爱情、家庭、社群,要有一定的“体察”...



前两天一直在翻阅自由主义发展史的文章,比如李强的那本自由主义,还有霍布豪斯那本小书。直到这周看到了一篇纪念江绪林的政治哲学遗产的文章,里面有这样的一段话——

自由主义对于各种内在价值,比如艺术、宗教、运动、友谊、爱情、家庭、社群,要有一定的“体察”,并与其中的一些建立联系。我在这里特意不提“哲学”,是因为许多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对哲学抱有一种不恰当的期待,以为浸淫哲学就可以绝世独立,甚至超然物外。说句不好听的,这除了加剧自身的“原子化”,帮助自己逃避现实的自由主义困境以外,并没有太多的积极意义。在改善自身精神状态上,过分的思辨有时还比不上适量的运动。同样地,如果生活中有持久和稳定的友谊,牵动人心的亲密关系,或者有欣赏某种艺术的审美品位,其滋养心灵的效用,并不比哲学沉思要更差。对这些内在价值的把握,我们是在一种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上获得的,也就是说,当我们在真诚地讲述与它们有关的事情时,我们已经置身那种“实践”之中。所谓的“体察”与“建立联系”,等于是要尝试进入那种“实践”,而不是远远地站在它们之外,对它们进行思辨,或者不停地追问“什么是爱”或“什么是美”。一个自由主义者如果能做到这样,就已经摆脱桑德尔所批判的“无所负载的自我(unencumberedself)”。

翻阅自由主义的历史,我发现多少自由主义观念将所有的问题聚集在了法权,权利,哲学建构上。将自由作为认识论的问题,作为法权的政治问题,作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利性的问题去讨论,这种讨论难免将自由归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等诸多问题。看似将自由具体化,实质上还是没有解决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将自由变成了一种权利亦或是制度讨论不就是让自由形而上学化,制度化。自由的问题看似成了一个毫无标准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谈及自由只会谈到我们相对情况下的权利自由罢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由在现代很难和正义,道德,自我钩——因为自由首先是与异化的权利挂钩的,使得诺奇克,哈耶克的批判显得更有现实性,更有罗尔斯的困境得以显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情况,首先第一种自由主义是一套处理社会基本建制的政治哲学,并不一揽子解决所有规范性问题与价值问题;自由主义不涉及人生意义,不能给信奉它的人提供“心性上的”支持,并不是它的缺点,而恰恰是它的优点,这样可以使得它与不同的人生观兼容,扩大自由主义的作为底线共识的受众基础。

另一种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不仅是一套政治哲学,也是一种道德哲学,一种人生观,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儒家没有区别,其人生观和道德哲学部分可以给政治哲学部分提供证成(甚至是唯一合理的证成),持信这种自由主义的人,也可以从其道德哲学和人生观里汲取力量。

第一种自由主义等于坐实了“无根”的批评,从这个角度出发的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理论往往有一种“疏离”的态度,也就是说,他没有让理论真正进入到自己的生命中,自由主义和他的生命没有任何关系;当我们说一个人是“自由主义者”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他是一个“认可自由民主制度的人“而不能说他是真正自由的人。第二种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在两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自我挫败”的:如果自由主义必须以某种人生观作为自己的唯一证成基础,那等于说不接受这种人生观的人也就不能接受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如果我们将这种人生观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强制推行(蕴含于法律或政策之中),那似乎又和“良心自由”相违背。在以赛亚柏林看来,许多自由的思想家就是因为奉行这样的观点,才让国家有了对个人暴政的条件,比如黑格尔,费希特和卢梭。

这种矛盾在康德那里体现出来,在康德那里表现出来了一种矛盾,而康德又是如何试图解决这种矛盾使得自由不脱离真理,自由又可以启蒙,让自由不会沦为保守的自我挫败。



康德的自由观包括三个部分: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美。

首先我们要理解先验的自由的这种预设——康德的哲学并不是一种认识论,而是一种彻彻底底的存在论。对象或他者必须是在先验知识中所呈现出来的样子。只有与先验的东西获得同一性,存在者才能以其本身的存在方式存在。而为什么要设定这种先验呢?为了给存在给予普遍性和必然性,为了给科学与形而上学给予先天的依靠,基于这些,先天的综合判断才有可能成为可能。从存在论的角度去讲,实质上也就是将真理揭示出来——真理是存在着的一种被显现的状态,被解释的状态。而这种揭示的状态构成了存在者的绝对规定。这种绝对并不是相对于对象而言的,而是相对于自身,这就是真理与自身的同一性。先验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必然,而这意味着批判哲学确立起来人的一种比本体角色更根本更本真的本像的存在——自由存在,所谓自由存在首先是一个由绝对尊严与权利目的的存在者。人首先是自由的,才可以认识必然,而不是因为认识了必然才是自由的。这点上康德接受了卢梭的预设。不是必然构成自由而是自由构成了必然的前提实质上就是真理与自由的统一,真理以自由为前提。

因此,产生了康德一个著名的二律背反——正题“宇宙的各种现象,不只是由遵照自然法则运作的因果律主导的,还受到自由意志的因果律影响。”

反题是“没有自由意志这种东西,在宇宙中任何东西纯粹遵照自然法则运作。”

正题说明仅仅依靠自然因果律无法说明自然,我们无法推论出自然的第一因。但是一切事物必然有原因,因此有必要假定一个原因,即一个自由因,它是事物的第一因,但不以任何事物作为原因。
反题说明如果按自然因果律一切事物必然有原因,那么不可能存在一个自由因不服从自然因果律。
这个二律背反要指明的是:我们无法从经验证明自由因的存在,但是的确有一种存在是可以用自由因来说明的,那就是“人类理性”。我们不能认识自由,但可以思维自由或者说设想自由而不陷入矛盾。

主体因为人的身份使得行动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一个自由因,又是自然界的一个被限制的因素。作为理智的结果看,它是从自身开始因此是自由的,作为经验的主体看,它是受其他现象的决定的,因此是必然的,所以自由与必然会在同一事物中得到了统一。而这一切取决于人的理性的行为——理性不受任何他者的约束,只受自己的制约。那么就是讲没有什么可以约束理性,同时理性不能与自己产生矛盾。所以我们再谈理性是自由的时候,实质上讲的是理性要求我们并使我们这么去做的,只能按照普遍化而不自相矛盾的那种行动去行动。这符合于理性的自律法则——这也是唯一的,最高的存在的法则,即道德法则。人是理性意志的承担者,是自由意志的承担者,所以自由意志在康德这里并不是一种虚妄。

我们要去理解康德的预设,这是一种关乎于存在的预设而不是存在的预设。先验理性和先验自由一个保证了科学及自然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另一个则为人使用理性确立了前提。人首先是以先验的自由为前提,作为自由意志的承者,才能自由的使用理性,追求真理。真理是什么我们不知道,但是先验自由构成了他,真理就在人的自由状态中被揭示,被显现。

举个例子,比如当你爱上一个人的时候,看到什么东西都会想起她,那么我们可以强调她在这里就是一个预设,她使得你周围的一切以普遍的必然的方式与你相遇(要我这个单身狗解释这个吗。。。所谓初恋鸟语花香就是这个道理,鸟语花香就是“显现”出来,如果你失恋则不会存在,萨特将这一切解释为不在场的虚无,认为虚无缠绕着存在。而在海德格尔那里,实存本来就是“先验”,人与之相遇并进入人的生活之中,实存将会在我们的生活中显现出来。康德只是找了一种普遍的必然的先验的东西作为存在的预设),我们可以说先验的预设一直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只不过是在时间中如何显现,相遇的问题(比如你思念一个人他的音容相貌会时常显现)。所以我们不是在探讨存在是什么,而是在探讨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的问题。

实践的自由

实践自由是以先验自由为预设基础的,首先自由是第一位的。先验自由无疑给后者打下基础。

实践的自由。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说出来我们行动的动机完全受经验的限制还是有可能由理性自身来决定,即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的人有没有自由。我们在刚才讨论过了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自由意志”就把自由提升到人行动的准则的高度上。自由意志作为人的行动准则,是建立在理性一贯的使用之上。则这个行动的原则必须是合目的性的,而这个合目的性的行为首先建立在自由的预设与理性的使用上。符合目的的道德律产生了。而道德律与自由又是什么关系?

所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道;

一个人由以在社会上造成某种混乱的恶意谎言;人们首先根据它由以产生的动因来研究它,然后判断它连同其后果如何能够被归咎于该人。出自前一个意图,人们审视他的经验性的性质直到其起源,人们在糟糕的教育、不良的社交、部分地也在一种不知羞耻的气质的恶劣中寻找这种起源,部分地把它推诿于轻率和欠考虑;在这方面,人们也没有忽视诱发的偶因。在这一切里面,人们的行事方式是和研究一个被给予的自然结果的规定性原因序列时一样的。尽管相信行动就是由此规定的,人们却依然责备肇事者,而且不是因为他的不幸的气质,不是因为影响他的那些情况,甚至也不是因为他过去奉行的生活方式;因为人们预设可以把这种生活方式过去怎样置之一旁,可以把已经逝去的条件序列视为没有发生的,但把这一事实视为就在先状态而言完全无条件的,就好像肇事者由此完全自行地开始一个后果序列似的。这种责备根据的是理性的一条规律,此时人们把理性视为一个原因,这个原因能够并且应当不顾上述一切经验性的条件而以别的方式规定人的行为。而且人们并不把理性的因果性仅仅视为竞争,而是视为就其自身而言完备的,即使感性动力根本不赞同它,而是完全反对它;行动被归之于他的理知性质,现在,在他说谎的那一刻,它是完全有过的;因此,不管行为有什么样的经验性条件,理性都是自由的,行为可以完全归咎于理性的失责。(李秋零译本,第九章)

实质上我们能够找到一段更加说明问题的论述,可以帮助我们弄明白先验自由下实践理性与自由和道德的关系(《实践理性批判》前言,李秋零译本)

(实践理性)它应当阐明的只是存在着纯粹的实践理性,并且在这种意图中批判其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它做到了这一点,则它就不需要批判纯粹的能力本身,就可以看出理性以这样一种能力作为一种纯然的僭妄而超越了自己(就像在思辨理性那里发生的那样)。因为如果它作为纯粹的理性而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证明了它以及它的概念的实在性,而否认它有这样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徒劳了。 凭借这种能力,从此也就确立了先验的自由,而且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说的,其中思辨的理性在应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拯救自己,摆脱它要在因果联结的序列中设想无条件者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的二论背反;但它提出这一概念,只能是或然地,并非视其为不可思维的,它并不保证这一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而是仅仅为了不因为伪托它毕竟至少必须视其为可思维的东西的不可能性,在其本质上受到攻击,被抛入怀疑论的深渊。自由的概念,就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法则得到证明而言,如今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而作为纯然的理念在思辨理性中依然没有支撑的其他一切概念(上帝和不死的概念),如今就紧跟它,与它一起并通过它获得了持存和客观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由于自由是现实的而得到了证明,因为这个理念通过道德法则而显示出来。”

没错,康德说的很清楚,走出经验和知识,走向自由和绝对的道德法则。而康德在注释中谈到,道德法则就是自由的一个预设条件,是隐藏自由的显现,也可以看做与自由同一的东西。这种以同一为自由存在的根据是以道德法则表现出来的。所以康德一直强调;“你要如此行动,人不是手段是目的”

那么这样的思想起了一个什么样的重大的作用?那就是联结了自然与自由的关系。在至高的道德律下,自然的因果性与人的实践自由发生了统一,道德的目的性与自由和自然自身的目的性得到了同一,这种至高的同一就是实践理性下自由道德的实践。杨广明给出的定义是实质上就是对于至善的追求。

我们这里可以看到康德在实践理性的自由中承认并预设了两种自由;自然的自由(因果性)和自由意志下的实践理自(人为主体)“实践的自由”划分为“一般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的任意”,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意志”,两者都有着自由本体的意义,但是程度不同。

自由的任意”指明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任意性是一种动物性的表现,带有感性的冲动;而人可以是自由的,不服从于冲动,也就是我在前面说的,不服从于自然因果律的支配,是因为人自身可以克服感性的冲动自己规定自己。原文是这个:“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任意,就叫作自由的任意(arbitriumliberum)”自由的任意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践理性,他是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过渡,是一种技术上的实践规则,作为理论理性的补充阐述这一发展。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两种自由的区分,而我们要讨论的两种自由也产生了。在这里我们还是先讨论这些自由的另一个基础即自由感

三 自由感(自由美)

算了我不想打了,知乎上有个人说的很明白。。。。。。。。。。

康德的三大批判分别对应知识,意志,审美的三分结构,他的审美依托于反思性判断力。(这与规定性的判断力相区别,规定性判断力会考察我们认识的对象如何符合我们的认识结构)反思性判断力是要由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形式反思到主体的各种认识能力的协调活动;这些认识能力在这种活动中不是为了认识,也不是趋向于某个确定的目的,而只是相互配合来做游戏,造成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由此引起人们一种普遍可传达的愉快的情感("共通感”)。(因此审美判断看起来好像是客观判断,其实是主观形式的;但虽然是主观形式的,却又先天地要求有超出个人之上的普遍性,即要求每个别人都能赞同,这正是它采取"客观”判断的形式的原因。所以康德把审美鉴赏定义为"对于那样一种东西的评判能力,它使我们对于一个给予的表象的情感不借助于概念而能够普遍传达。”)
因而纯粹的鉴赏判断只能是自由美,即没有任何目的概念强加于其上而"自由地自身使人喜欢的”美。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本体意义上的自由。
康德一直坚持认为,自由作为人的本体不可能是感性的,而在反思判断力中所出现的情感领域中的"自由”正因为是由"反思”带出来的,所以是不能严格坐实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这一先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概念,也不是一个自由概念”,而只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中介性概念”。我们在审美鉴赏(感受美和崇高)时反思到自己的自由本体,但审美的对象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或"暗示”,我们所感到的自由和我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都只是以"类比”(Analog)的方式引导我们去发现自己真正自由(道德律)的手段。

他的说法基本符合于赵广明的在审美判断力的论证,但是还有一点遗漏就是想象力的问题。康德说想象力与知性的有法则性的自由是同一的,有自然而然的合目的性。这与科学不同,科学只是机械模仿的规则,而想象力是主体自然的本性产生的。主体的自然本性通过自然的美为人确定审美的法则。这个过程是,主体在审美判断中在其认识能力的自由应用中的自然禀赋的典范的原创性。就是想象力的运用。

这就是康德自由的三个基础而他的两种自由将会给我们深深的影响。

我写不动了,明天再来讨论《何为启蒙》中的两种自由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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