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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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对于征地补偿,您又知道多少呢?

1、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一般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而这一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是需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中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这里的土地补偿费,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释义》中认为,“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方有权从发包方获得以下补偿:

1、发包方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给承包方的土地补偿费。

此外,如承包合同对征地补偿有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应按约定执行。
4、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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