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10年不能从业!

 

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已经陆续开始发放,又到了“挂证”的季节,但是这其中的法律风险考生们不一定清楚。...



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已经陆续开始发放,又到了“挂证”的季节,但是这其中的法律风险考生们不一定清楚。事实上,从事医药批发或零售的工作人员中,很少有人敢“挂证”的,因为医药经营过程的风险比较大,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得小利而误终生。

“自行挂证”与“中介挂证”的法律风险


“自行挂证”就是执业药师本人联系需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医药批发公司或药店,两者签订《执业药师资格证使用注册协议书》或《执业药师挂证协议书》,约定不在岗执业的报酬,少则每月1000元,多则2500元,执业药师越短缺的地方,价格越贵。但是,这种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项协议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将来发生了纠纷,也没有办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中介挂证”则主要由一些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或咨询公司作为中介,帮助执业药师出租《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本人与中介签订协议,然后资格证书由中介出租,收取中间的差价。当然,这种形式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也是无效的。另外,更危险的地方在于执业药师本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资格证书的使用途径,容易被中介利用成为敲诈医药公司或药店的工具,甚至执业药师本人也可能被中介敲诈,因为“挂证”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据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已经在一些省份和地区出现。

可见,“中介挂证”法律风险远大于“自行挂证”,但是也并不是说“自行挂证”就安全了,不同岗位,法律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岗位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版GSP,必须配置执业药师的岗位主要有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

其一,“挂证”岗位是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最严重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首先,“挂证”执业药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将被剥夺十年的医药行业从业资格。其次,根据《刑法》第150条销售假药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二,“挂证”岗位是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则不仅会承担销售假药罪,还有可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民事连带责任。(1)“挂证”单位如果欠债不还,则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将成为债务清偿人;如果该单位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也将成为债务清偿人;如果该单位偷税漏税,将承担税务机关连带处罚责任。(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先查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所登记人员,而不是药店的实际控制人。(3)“挂证”单位所销售药品造成患者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赔偿责任。(4)员工发生工伤或劳务纠纷,直接责任人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面“挂证”的执业药师。

其三,“挂证”岗位是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仍然要承担不合理用药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并且这种风险是不可控制的,因为造成这种责任的是真正在岗的人员,但是他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法律约束,更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挂证”执业药师真正在岗工作的地方是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则还涉嫌违反《合同法》进行非法兼职,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被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据业内人士指出,某些省份在查挂证时,对可疑人员将向卫生系统查证,一旦发现将开除。这造成2016年很多省份执业药师“挂证”已经不再考虑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

总之,执业药师“挂证”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不只是上面这些,还有很多人的想象能力之外的法律风险。

所以,医药公司或药店还是用在岗执业药师更安全,而执业药师更应该在真正的执业药师岗位积累药学服务能力,才能在造福社会的同时,真正提高自己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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