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下如何选择的问题?

 

近来,很多客户咨询有关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的问题,事故发生的时间基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此时即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问题,那么作为受害人一方,该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实现应得权益呢?...





近来,很多客户咨询有关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的问题,事故发生的时间基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即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问题,那么作为受害人一方,该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实现应得权益呢?笔者作为法律职业者,为了能够清楚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对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的项目、标准等分别做了梳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包括: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包括:


通过比较,我们明显能够发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这五项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之时计算标准和依据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这五的费用是重叠的。此外,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中也都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工伤待遇中称为被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工伤待遇中称为停工留薪),只是双方关于这三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同而已。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而在工伤赔偿中以职工月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护理人员实际收入或者同级护理劳务报酬,而在工伤赔偿中将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生活不能自理=50%工资,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工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中关于交通费的计算均是依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但是后者只是在需要外地就医时才会产生交通费用。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医疗机构给出的证明按照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多可以延长12个月。

此外,交通事故赔偿中还包括伤残赔偿金,而工伤待遇中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者的计算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同。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和伤残系数为标准乘以赔偿年限而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伤残等级为基础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月数的职工工资。

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之时,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且属于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同时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基于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必然产生两种不同的诉求,故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者互相并存,并不相冲突。

当然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享有同时的请求权并不代表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针对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中的所有项目都一一支持,法院采用的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重复赔偿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原则适用的具体表现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针对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中重复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及丧葬费等,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得到有效足额赔偿,则在工伤待遇中将不再对此部分进行赔偿。

其次,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和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即可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伤残赔偿金也可以在工伤待遇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最后,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和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工资问题,根据对已有判决的分析,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二者相互抵扣,不应重复赔偿,二是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不应理解为重复赔偿。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劳动者在其他损害赔偿中获得误工费赔偿,而免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赔偿责任。当然,这还存在一个技巧的问题,即在诉讼选择的时候是先走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先走工伤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劳动者先选择工伤待遇取得停工留薪工资,那么又该如何证明自己实际收入的减少呢,反之则不一样,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的依据只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给出的停工留薪期认定结论。所以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的问题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先走交通事故赔偿后走工伤待遇。

综上,无论是劳动者本人,还是其近亲属,亦或是代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选择,只有明智的选择才能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以上内容只是笔者对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问题的简单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笔者,笔者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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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全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学硕士,中英文双语,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一直致力于法律实践的深度研究,为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我们的宗旨在于竭诚!联系电话:188177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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