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的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双方...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的强制性,决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假设这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发生工伤,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没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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