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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要涨工资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单位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时,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接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纳入额度,按办事员纳入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285元,第二年1320元,第三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102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555元;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1285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一档1545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技术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32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102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555元;在普通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32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一档154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纳入额度,按普通工纳入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降低额度,按十级职员纳入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285元,第二年工资1320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1380元、薪级工资二级205元;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1285元,第二年定普通工岗位工资1360元、薪级工资一级185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1320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1380元,薪级工资二级205元;聘用到普通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1320元,第二年定普通工岗位工资1360元、薪级工资一级18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降低额度,按普通工纳入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离休人员

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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