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有多少财税新规在等着你

 

学好财税新规定,方便你我他...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10月份,又有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办税?小编温馨提示,主要税种会因7天国庆长假推迟申报,记得把往常的报税模式自我调整一下哦~

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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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10月1日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流程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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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相比于以前规定,公告简化了办理流程,将开具权限由原市税务机关改为县税务机关,下放了确认级次,减少了资料报送与办理层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确认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结合《公告》的相关条款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进行了调整。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修订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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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同时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该表样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车购税征管出补充公告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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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相较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此外,补充通告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原公告附件1至4的表证单书也有较大修改。

税务总局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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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明确国税机关应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启用新《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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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出台税收保障条例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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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1条,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将11类涉税信息提供给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这些项目包括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许可,专业资质项目许可,不动产登记租赁交易,工程项目中标及建筑造价,对外投资及股权变更、技术转让,政府定价,用工就业,商演赛事,进出口、对外付汇、公用事业信息,以及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其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发文,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

驾考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培训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新一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大纲取消对每项教学内容具体学时的规定,只对每一部分的总学时进行要求。此外,新大纲规定各省区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作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10月1日起,微博朋友圈内容可作刑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所说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图文来源:苏州高新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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