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人注意】小黄楼真的要动迁了!

 



按照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总体工作部署,经市发改、土地、规划、征收等相关部门批准,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拟对新疆大街公社大街棚改项目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平房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性质

项目名称:平房区新疆大街公社大街棚改项目

项目性质: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新疆大街、公社大街、友协西三道街、新银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宿舍旧址房屋,即“士官楼”),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哈房征发〔201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哈房征发〔2011〕7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再规定的通知》(哈房征发〔2012〕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征收补偿政策

(一)货币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被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其中涉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房屋,在评估过程中作为重要因素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执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为准,按证载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平房区内已建成的具有完全产权的楼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予以安置。

1.安置楼盘情况:

中天富城、香悦蓝天下、哈飞五十栋、碧水湾、南郡豪庭、碧桂园、万达华府

户型面积为:建筑面积4 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建筑面积    5 0平方米、6 0平方米、7 0平方米及8 0平方米以上标准户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标准户型以建筑面积1 0平方米为一个档次递增。

2.因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楼盘住宅用地级别低于征收范围内住宅用地级别,根据哈房征发〔2011〕7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给予征收范围内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免费增加建筑面积1 0平方米。

3.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交纳购房款。

产权调换上靠标准户型后低于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可按优惠价格(政府采购价的九折)购买到建筑面积70平方米。

4.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原房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5.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保障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高层:1580元/平方米;多层:1100元/平方米);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交纳购房款(高层:2750元/平方米;多层225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退给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及易地购房安置免费增加的1 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优惠价购买面积均免收楼层差价款。

7.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未包含原规划设计阳台建筑面积的,封闭阳台按实测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实测面积的5 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自行搭建的阳台,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8.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系数: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及易地安置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除以1.45(公摊系数)换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安置高层住宅房屋;换算所得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免交房款。

(三)住宅房屋保障性补偿规定

1.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 0平方米(含4 0平方米),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 0平方米标准户型购房款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 0平方米(不含易地免费增加面积)的保障户型产权调换。保障户型面积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高层:1580元/平方米;多层:1100元/平方米)。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补助;对在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必须与被征收人房屋地址一致)。

3.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控制在建筑面积6 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

(四)公产承租住宅(未参加房改)房屋的相关规定

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在办理房改手续、支付房改费用后,对原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如在征收期内无法进行房改的,原产权不变,执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五)用作经营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的补偿规定

1.征收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补偿标准。

(1)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2)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选定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中涉及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房屋,在评估过程中作为因素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3)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增加上靠1 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证载建筑面积部分评估价值差价(即结算用作经营的住宅房屋与原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差价)。

 2.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屋认定标准:是指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标明使用用途为商业服务或是非住宅的房屋。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相关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搬迁、临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规定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5元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补助。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的补助,按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计算。供暖期征收的房屋,在本年度供暖期结束前搬迁的,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供暖期结束之日的包烧费按照供暖部门统一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证照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 0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均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每月500元支付。

(二)非住宅及住改非房屋的补偿费标准

1.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 5元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补助。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的补助,按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计算。供暖期征收的房屋,在本年度供暖期结束前搬迁的,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供暖期结束之日的包烧费按照供暖部门统一标准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及住改非房屋临迁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 5元为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迁补偿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 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 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3.被征收人的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或按实际发生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上年度的企业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按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规定

在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收拆迁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拆除违法建筑及实施困难救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1.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居民住宅,按有照房屋九折给予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只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居民住宅房屋,按有照房屋八折给予补偿。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并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城市规划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提供虚假房屋证照、批件的;

(3)通过非法渠道办理证照、批件获取利益的;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5)其他无合法手续的建筑。

八、奖励和补助

对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验收的,享受以下政策:

  1. 因安置房源的不同,对选择最高价楼盘以外安置的居民给予适当的补贴。
2.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每本产权证照(含承租证)为一户计算,每户给予搬迁奖励。征收动员大会召开的第二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内完成交房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每户12000元。被征收人超过规定奖励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和补助。

3. “士官楼”的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每户(以产权证照为准)给予购房补贴五万元。

4.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后,仍需要增加房屋面积的,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5. 对于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居民和公企无照房屋,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验收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征收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的;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

救助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居民每平方米1200元,公企每平方米1500元。

6. 在具备救助补贴标准的无照房屋地址上有常住户口的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在指定楼盘限购最大建筑面积6 0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其中:4 0平方米以下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4 0平方米至6 0平方米,按商品房市场价格打九折购买;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验收的,参照有照房屋搬迁奖励12000元。

九、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方式

自行临迁。

十、产权调换房屋选层定号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选层定号。

1.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验收组验收;

2.验收组为交房居民开具交房验收单;

3.次日,被征收居民凭交房验收单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机打验收单);

4.被征收居民三日内凭选房顺序号(机打验收单)及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被征收居民在规定时间按选房顺序号(机打验收单)的先后顺序,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参加选房。

十一、文书送达

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和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二、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书在现场公示板张贴之后视为送达、收悉。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房产、土地情况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征收人户口、身份证及名章。

(二)经营情况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用电证明、企业上年度税务票据、劳保统筹明细。

十五、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征收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平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解释。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关注 平房大小事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