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台:黑龙江购房有补贴了!三年消化库存商品房

 

2016年以后,黑龙江省内各地新开发的房产类型要“适销对路”,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各种优惠政策。我省推出关于全省...





来源:生活报



2016年以后,黑龙江省内各地新开发的房产类型要“适销对路”,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各种优惠政策。我省推出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利用三年时间,让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供给调控:

按照新政策,我省将加强供给调控,原则上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

2016年以后,要开发适销对路户型结构商品住房,控制销售价格。各地要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伊春市和黑河市等地积极推进候鸟式养老地产。

棚改安置:

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


同时,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落实年度保障计划。

公积金:

我省将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同时,要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补贴: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农民进城购房政策:

一、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

二、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三、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税收优惠:

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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