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不履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这样?

 

假设你在伦敦临时租了一间房子,租期2天。你事先跟房东说,你准备租用该房子观看威廉王子大婚时的街道游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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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在伦敦临时租了一间房子,租期2 天。你事先跟房东说,你准备租用该房子观看威廉王子大婚时的街道游行,并据此签订了租约,还预付了1/3 的租金,承诺事毕支付余款。可那天街道大游行因王子生病而被取消,你没能如愿。你可否不履行你跟房东的租约呢?

在讲授CPSM 课程时, 每每就此问题问学员时, 几乎所有的我国采购经理们都会异口同声地说:"应该履约!"合同履行,天经地义,这是多数人对合同的理解。一旦签约或做出承诺,就不得反悔!在英美法系中,的确存在着一个"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法理。CPSM模块一英文《学习指南》第60 页也提到了这个概念。

1889 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对Rickettsv. Scothorn 案件的判决,可作为"允诺禁反言"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中,原告Katie Scothorn 的祖父J.C.Ricketts 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吧。"Ricketts 还在开出支票的同时附上了一则说明:"我同意付给Katie Scothorn 每年2000 美元,且每年上涨6%。"原告据此辞去了原先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事后并未实践其诺言。在祖父去世后,原告起诉她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她祖父的诺言。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毫无疑问,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予将引起的可能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情况下,原告放弃了原工作,因而面临困境。因此,如果出现出票人或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案创立的禁止反言原则,在随后被1932 年的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 条所采纳:如果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诱使受诺一方,采取某种具有确定和实质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且,其允诺诱使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那么,当强制执行这一允诺,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时候,该允诺就是有约束力的。

"允诺禁反言" 最著名的一个案例,当属1947 年英国大法官Denning爵士对伦敦中央财产信托公司v. 高树房屋公司一案(Central LondonProperty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Ltd)的判决。原告于1937 年将其公寓整幢租给被告,租期99年,每年租金2500 英镑。在该租约下,被告再将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 年二战爆发,伦敦人去楼空,被告承租的的公寓大部分无人问津,因此,原被告双方于1940 年11 月同意将租金减半即1250英镑,溯及至契约签订时生效,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1945 年二战结束,伦敦市民自乡间返回,被告承租的公寓亦告客满。原告因此要求租金仍以每年2500 英镑计算,并补交削减的租金,在协商未果后诉诸法院。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 年租期。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 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至此,丹宁大法官意犹未尽,借机勾勒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 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丹宁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这段阐述,包含了"允诺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允诺、信赖、损害、正义,并且突破了衡平法上禁反言仅用于对事实陈述的藩篱,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约因的允诺具法律拘束力。

" 允诺禁反言" 的出现, 最初是弥补合同要素之一对价(Considerations)的不足。特别是很多无对价的承诺。比如,某著名女主持人曾信誓旦旦地公开表示给某社会基金捐款而迟迟不兑现。从合同创建的角度,由于该主持人的捐赠表示是单向的,其并未从基金会获得对价,因而不视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允诺禁反言"在这里,就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救济工具,要求主持人兑现其承诺,而不管合同是否成立。当然,这个法理的应用也不是无条件的。比如,一艘航行在加勒比海上的船只,突遇暴风骤雨,大副弃船而逃。惊恐中的船长向余下的水手们承诺,只要水手们齐心协力,把船平安地划到岸边,他们可分得大副的工资。可当船最终驶到岸边,船长却反悔了。于是,水手们到法院打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如果在美国,法官会判定,船长不需履行额外的承诺,因为安全划船本身就是水手们的职责,即他们事先就有了承诺和对价。

本文开始的案例, 其答案是:可以不履约。CPSM 模块一英文《学习指南》第81页提到了情势变更(Frustrationof purpose, 或称" 合同落空")的法律概念。此法理源自英国一个真实的案例"Krell v Henry1903",常称"1903 年加冕典礼案"。被告人Henry 于1902 年6 月20 日签约同意,租用原告Paul Krell 位于PallMall 街56A 的一处公寓,用于观赏原计划于6 月26 和27 日举行的爱德华七世加冕典礼仪式。该房屋所有者在对外招租广告中称,该房间将拥有观赏加冕仪式典礼极佳的位置,且仅在白天出租。为了确保Krell 的公寓房租, 以便观赏加冕典礼仪式,Henry写信给Krell 的代理人,确认了房屋租赁事宜,并附上一张25 英镑的支票作为押金。作为确认收到Henry 租房子的出价,被告人当天收到了原告代理的确认回复。合同双方同意了75 英镑的租金价格,但各方在他们的书面字据中都未明确地提及加冕仪式。而当加冕仪式并未如期举行(由于国王病了)时,Henry 拒绝支付50 英镑余款。Krell 于是到法院起诉Henry,要求其支付剩余的50 英镑。

最终,威廉法官判定,驳回Krell的诉求。他认为,加冕游行的举行是租赁合同的基础和目的,而该目的消失了,Henry可不履行其法律责任。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 条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应满足的条件通常包括:第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第二,情势变更必须是发生于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和消灭之前;第三,情势变更须未被当事人所预料,并且有无法被预料的性质;第四,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第五,因情势变更,使得维持原有合同关系的效力会显失公平。

很多CPSM 学员在了解到"情势变更"(或称"合同落空")这个法律条款的意义后,经常问,这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可抗力(ForceMajeure) 条款呢? 其实不是。在CPSM 模块一中文教材第106 页中有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一个较强的或无法抗拒的力量",通常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无法控制的重大事件(如严重恶劣天气、火灾或战争)会导致一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执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制度既可适用于合同案件,又可适用于侵权案件;而情势变更原则只能适用于合同案件。(2)二者的法律功能不同。不可抗力制度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就要免除违约或减轻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原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提请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其功能主要在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显失公平问题。(3)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制度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只有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仍能够履行,致使履行后要么导致显失公平、要么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即模块一英文《学习指南》第81 页提到的"商业上不行"(commerciallyimpracticable)。

采购经理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供应商合同的履约问题,应该了解潜在的不履约风险,准备着,并时刻准备着。

胡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核心专家组组长,本刊执行社长;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曾任玛氏食品运营计划经理、纳贝斯克中国全国物流与采购经理、英国REL 顾问公司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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