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法律系列一:如何调查房地产权属及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的限制

 

中国对房地产实行登记制度,房地产权证号码、权利人姓名、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查封状态、抵押状态及挂失状态等信息均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在册。通过向登记部门调查房地产登记信息即可获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权、是否被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

本文节选自《境外银行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与担保实务》(丁德应,陈芳 著,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君伦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今后将转载系列文章,并根据最新法规予以修订。
中国对房地产实行登记制度,房地产权证号码、权利人姓名、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查封状态、抵押状态及挂失状态等信息均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在册。通过向登记部门调查房地产登记信息即可获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权、是否被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

根据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然而,目前实践中房地产登记事项只能到房地产所属的登记机关查询,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查询机构,而各地对于房地产登记事项的查询要求并不一致,并非均完全向公众开放。调查房地产权属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权利人自查
房地产权利人可以调取自有房地屋的权属信息。房地产权利人在出售、出租、抵押房屋时可能会被要求出具其对房地产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明及房地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证明,为此,权利人凭身份证明可以到登记机构调取房地产相关信息。
二、第三人或委托律师查询
各地登记机关对于第三人查询他人房地产信息的要求不同,以上海为例,第三人只要能提供房地产的具体坐落,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他人房地产信息;而在宁波,第三人需知悉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编号,才可以查询他人房地产登记信息;但在苏州,则不允许第三人查询他人房地产信息,除非取得法院的调查令。另外,一些地方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允许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及律所介绍信查询他人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即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但实践中,法官因受调查取证法定权限或者时间所限,很少主动行使调查权。
四、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已经由法院立案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来调查涉案房地产信息。调查令必须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提起申请,并且必须是代理律师才可以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行使调查权。

特别提示:欢迎读者在微信群、朋友圈内转发并提出宝贵建议,其他媒体转载前请联系本公众号同意。


    关注 君伦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