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客】壕,这些“天价”美食你敢吃?

 

勤俭节约、平价购物一直是检察君生活中的准则之一,近年来却总是被各种一不小心就上天的物价一再伤害。这不,刚含泪仰望飙升的蒜价、葱价没多久,桂林的鱼价就又上天了。...



勤俭节约、平价购物一直是检察君生活中的准则之一,近年来却总是被各种一不小心就上天的物价一再伤害。这不,刚含泪仰望飙升的蒜价、葱价没多久(【侃客】“蒜你狠”重出江湖!菜价又双叒叕狂飙为哪般?),桂林的鱼价就又上天了。
4月20日


微信公众号“微报桂林”一则题为《滨江路“天价鱼”一条5000元!煮熟后一群人楞不敢吃!》的文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章称,消费者在不知悉价格的情况下,在桂林市秀峰区滨江路一家饭店点了一份“啤酒娃娃鱼”,店员把鱼摔死后才告知消费者,这鱼1500元/斤,总价近5000元。后经警方调解,消费者结账1500元后离店。
就是这锅鱼,一斤1500元呢!


现在桂林市物价、工商、商务、公安、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这一“天价鱼”事件展开调查。调查主要为明确涉事店家是否明码标价、消费者是否在点菜前已知悉价格等关键问题。

如此熟悉的一幕,让检察君不禁想起去年以来的各种“天价”商品事件。这种宰客行为每发生一次,就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次。尤其出门在外时,消费者为了自身安全,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今天快跟随检察君的脚步,来看看这些年我们一起被雷到的各种“天价”商品,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1. 山东青岛“天价虾”,38元/只


2015年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山东省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

次日,青岛物价局表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市北区涉事烧烤店作出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2. 云南香格里拉“天价药”,20元/克

2015年9月30日上午,云南香格里拉藏彝大观风景区的服务员将磨成粉末的910克霍山米斛以18200元卖给来旅游的彭女士,后者吃惊地说:“我一直以为是20块钱一斤,这时候我才晓得,是20块钱一克!”求此时彭女士心理阴影面积……

对于20元每克的价格,工作人员表示,“旅游景区肯定会比外面贵一些。在我的权力范围内,可以以8元每克的价格计算,中间的差价将退还给她。”最后经双方协商,彭女士将910克霍山米斛全部退还,折损费由销售人员承担。

3. 黑龙江哈尔滨“天价鱼”,两桌饭吃了一万多块钱

2016年2月14日,一位自称来自江苏常州的陈姓网友发微博说,春节去哈尔滨过年,被导游带去一家叫“北岸野生鱼村”的饭店,两桌吃了1万多块钱。这顿饭是2016年2月9日,也就是大年初二的晚上吃的。单据上显示了雅罗鱼、赶条鱼和鳇鱼三种,前两种鱼的单价都是298元,鳇鱼单价为398元。

“贵倒也罢了,店家还乱写鱼的斤两,明明吃了10斤,买单时却成了14斤,与店家理论,店家打人,打了110也不管用,最后被迫结账。

——被宰的陈姓网友”

同日,哈尔滨松北区的有关部门成立了调查组。2月21日清晨,哈尔滨官方对外发布消息,认定松北区“天价鱼”事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做出对涉事饭店“北岸野生渔村”吊销营业执照,对店主罚款50万元人民币等处罚决定。4. 上海黄浦区“天价茶”,日本留学生喝茶“被消费”一千多块钱
2016年,4月6日下午,两名日本学生在地铁10号线豫园站附近,被三名“茶托”带到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喝茶,共消费2114元,其中两名日本学生实际支付1040元。6日晚当事人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即介入调查。

4月9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当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确定此事件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对其立案调查。4月12日,涉事企业主要股东郭某及茶托陈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黄浦警方处以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13日,涉事企业“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被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处以5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类似的还有天价精油、天价骑马费、天价抗癌药、天价学区房……根本梳理不完,检察君表示心好累。

其实,消费者购物图的就是一个性价比,只要物品货真价实,价格贵一些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不,台湾的“天价牛肉面”,最贵一碗能卖到2000元人民币。但天价的背后,是店主多年潜心研究如何做出真正顶级的牛肉面的心血。从选择牛肉,到烹制手法,再到餐具厨具等等,面面俱到。

如今“天价牛肉面”中用到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和巴西等国家的进口顶级牛肉,每一块牛肉都切成特定形状,五、六种不同的汤汁,也都是用牛身上的不同部位熬出来的。而面条就有二十多种。这样的“天价牛肉面”,因为物有所值,创造了餐饮界话题,不少人慕名而来,甚至包机来店,就为亲自品尝,大快朵颐一番。

同样是“天价”,究竟是物有所值还是无情宰客,消费者自有体会,法律也自有规范。

今天就写到这,检察君先去煮碗面吃。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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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华宇   编辑/吴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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