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未婚同居的家庭暴力行为,能不能提供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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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这部法律对于未婚同居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同样适用呢?当家庭成员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我们先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黄小姐与李先生自2008年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家三口本来过的很幸福,但自2013年李先生生意失败后,李先生经常借酒消愁,脾气也愈加暴躁,时常向黄小姐及小李发泄情绪。一开始是不停的谩骂,但近一年来开始经常殴打黄小姐母子,但黄小姐为了给小李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一直忍气吞声。没想到,李先生变本加厉。黄小姐实在忍无可忍,准备向村委会求助,但想到其与李先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村委不会处理,于是前来咨询驻村律师。


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燕羽

根据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虽然黄小姐与李先生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故李先生对黄小姐母子经常性谩骂及殴打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的约束。

针对李先生的家暴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所以,黄小姐既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黄小姐如果向村委求助的,村委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燕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暴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李先生仍然继续实施家暴的,黄小姐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黄小姐可根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替小李向法院申请撤销李先生的监护资格。

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给家暴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途径,也明确规定了施暴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提醒受到家庭暴力的朋友,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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