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有关高处作业吊篮管理的论文

 

【第246期】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看似特殊、复杂,只要我们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换一个角度看待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就会发觉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应是一个简单的管理,即可以用简单易行的方法来管理。...

合力打造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是一项非常特殊的管理,一是吊篮使用面广量大,据统计目前全国高处作业吊篮用有量达到100万台以上,施工现场经常出现一栋在建楼有二三十台吊篮同时作业的情形;二是管理形式复杂,无论从生产制造资质管理,还是到安装资质的准入,以及安装检验验收,直到现场吊篮操作使用,都与其它建筑机械设备不同的地方;三是吊篮操作有关标准规范问题,目前吊篮安装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标准规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四是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认识问题,目前各地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要求认识不一致。如何加强对吊篮操作的安全管理,保证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看似特殊、复杂,只要我们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换一个角度看待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就会发觉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应是一个简单的管理,即可以用简单易行的方法来管理。如果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按照这样简单管理来运行的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管理应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一种管理。笔者通过对吊篮行业的全面分析得出以上论点,并阐述之。

一、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模式的确立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与其它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一样都离不开这样一种管理模型,见图一。这是基于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调研基础上勾画的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基本模型,即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几乎都与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五个环节相关,如果在这五个环节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影响到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



建筑机械的其他管理形式,均是五个方面的其他不同组合形式而已。如,有的企业直接从建筑机械生产厂家购置产品,属自购自用单位,这种管理模型如图一(1)所示。
有的租赁企业既租赁又安装,这种管理模型如图一(2)所示。



有的生产制造厂家既生产又租赁,这种管理模型如图一(3)所示。



生产制造厂家既生产又租赁并安装,这种管理模型如图一(4)所示。



以此类推,无论何种管理形式的模型都涵盖基本模型中的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监管等五部分内容。

如果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无异议的话,重点讨论的问题应是集中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上。

二、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分析

(一)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现状

实际上,根据以上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我国建筑机械管理的监管形式是多样的。如吊篮生产厂家的制造资格是由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审批的,它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械制造的监管是不同的;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上,目前不少地区采用的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确认形式管理的;在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上,虽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但对于吊篮设备的安装资格认定,各地还是不统一的,不少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吊篮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在建筑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上,吊篮操作工证书的管理各不相同,有多个部门参与吊篮操作工培训发证工作,有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可由吊篮生产厂家直接培训。

(二)建筑机械监管与“两工地”管理

“监管”是建筑机械管理重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行政监管责任主体基本可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这里重点强调“两工地”的监管。“两工地”监管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于租赁与建筑机械安装、使用关系紧密,所以,按“两工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基本模型如图二所示。



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基本模型也符合《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两工地”监管方式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建筑机械“两工地”管理中的安装质量检验管理,它是建筑机械安装环节的一部分,属于“两工地”管理范畴。安装质量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质量检验是安装的重要一道环节,安装没有最后的检验验收环节,就不能称之为安装,所以安装质量检验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因此,安装、检验是密不可分的建筑机械安装管理内容,我们将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归在安装环节。

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承包的概念划分,它应包含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通过以上分析,与建筑机械“两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划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资质管理的单位,另一部分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要求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职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机械安装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的是资格许可管理,而有关建筑机械租赁单位、建筑机械安装检测单位以及有的建设单位,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管理要求,其监管方式基本模型如图三所示。



正确认识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方式的基本模型,有利于我们正确选择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

三、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误区分析

由于目前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多样性,所以存在如下误区:

一是认为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有的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想通过一个文件,就把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殊不知,每个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监管。如果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重点在吊篮操作的使用环节。

二是认为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复杂、现场操作危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更深地涉入其管理。表现在对吊篮操作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理由是吊篮操作不属于特种作业范畴或不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畴。

三是对施工现场作业吊篮安装资格的认识问题。有的认为吊篮安装队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设备安装资质,因此不切合实际地制定了相关的吊篮安装资质的条件,使得吊篮安装企业无所适从,要么拿不到安装资质,要么就弄虚作假换取吊篮安装资质。

四是对吊篮的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由于吊篮设备的特殊性,吊篮装置的构建是在现场组装完成的,不可能像汽车吊设备一样用一个牌号来确定。所以吊篮就不可能像有的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否则只能是弄虚作假,有违登记备案管理的初衷。

五是吊篮安装检验管理问题。目前有的地区强行要求对吊篮安装检验实行第三方检验,许多工地吊篮有数十台甚至上百台,不谈对吊篮安装检验付出的检验费用开支有多大,就从这么多数量的吊篮,检验机构是如何保证检验质量的,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据了解,相当多的检验机构没有按照检验规范检验,给吊篮的使用带来众多的隐患。

四、新型的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模式探索

无论是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的分析,还是对建筑机械监管认识的分析,都是集中在一点如何确保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安全。我们认为,如果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应该是一个很安全的操作。因此,我们提出合力创建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的口号。这一口号的关键字在于“合力”、“创建新模式”,追求的目标是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管理模式。

(一)“合力”——将各个管理环节闭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

闭合管理是管理的原理,合力是管理的最佳选择。虽然吊篮的各个环节管理要求不同,但它可以由一个机构来穿针引线完成。以江苏为例,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吊篮操作管理上不断探索,基本形成了“合力”所具备的条件。

江苏省是全国建筑业大省,也是我国吊篮行业的大省,江苏省无锡市更是有着“吊篮之乡”的美誉。为整合这部分资源,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成立了由吊篮生产厂家为主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业委员会——制造环节的管理;成立了建筑机械租赁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近180家的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租赁环节的管理;对全省50家的建筑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实行行业确认——安装检验环节的管理;开展吊篮操作人员培训与发证工作,以动态管理的形式加强对吊篮操作人员的管理——使用环节的管理。如果在此基础上,形成监管上的共识,那么这样的“合力”是可以有效地形成的。这种监管的形式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这样一来新型的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模式可用图四表示。



(二)“创建新模式”——新模式必须要求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思路。

如果我们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不能解决目前吊篮安全操作管理问题的。一方面它受行政管理职能的限制,不可能协调建筑机械管理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把建筑机械制造、租赁、安装等环节全部纳入使用环节来管理,目前有一种将机械制造、租赁、安装、使用一体化的管理思路是错误的。

我国党和政府提倡社会化管理理念,“小政府、大社会”是一个必然趋势。因此,我们必须转变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种种困惑。

创新要求有胆识,创新也会带来一些阵痛。我们应以全新的创新理念大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三)“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管理”——既具备条件,又有信心。

据统计,民航每百万架次事故率全世界平均为0.999,美国为0.326,我国为0.694,即民航事故发生率不到1/每百万架次。因此,人们认为目前民航运输管理是目前最安全的一种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吊篮数量100万台以上,如果按使用频次来算施工现场使用率为千万次以上。通过调研走访,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吊篮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是过得硬的,有的厂家产品还出口到国外,很受欢迎。不少厂家很有信心地保证,如果使用我们厂家的吊篮是绝对不会出事的。现在不少厂家确实保持着产品质量零事故的纪录。所以,使用正规厂家的吊篮产品,控制在百万次甚至千万次事故率以下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如果以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相比,我们有的厂家称是可以做的比民航更好,有的甚至说:民航出了事,飞机掉下来,人就没有了;万一吊篮出了事掉下来,人还挂在空中,因为他们有安全大绳保护着。

所以,吊篮安全操作的关键是两大问题:一是吊篮的质量,二是吊篮的操作。

吊篮的质量有三个环节,制造、租赁、安装。我们认为,如果通过行业协会的监管,这三个环节是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吊篮的操作是目前吊篮安全操作的关键,但是如果通过有效地管理,实事求是地开展培训与发证工作,加强对登篮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是可以显著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正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所以我们认为创建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既具备了条件,也充满了信心。

总而言之,只要我们勇于创新、大胆开拓、树立信心,用科学的方法来指导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创建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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