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凉意:我比山东的于欢冤得多!

 

退伍军人郭凉意拒绝与村霸等人喝酒,被半路拦下,遭受攻击,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撞死村霸弟弟,在投案自首和赔偿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仍被判无期徒刑。此案引起巨大的争议,有人说堪比山东于欢案。...



编者按:昨天刊发的真实案例,退伍军人郭凉意拒绝与村霸等人喝酒,被半路拦下,遭受攻击,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撞死村霸弟弟,在投案自首和赔偿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仍被判无期徒刑。此案引起巨大的争议,有人说堪比山东于欢案。于欢是遭受侮辱后刺死追债者,侮辱和刺人之间隔了一个小时。而郭凉意是逃离围殴时当时慌乱撞死打人者,加上自首、赔偿和谅解,应当从轻的情节比于欢多得多,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却重得多。下面是《法律与生活》杂志的报道:

2016年10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河南安阳林州市西丰村村民郭凉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凉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结果宣布后,当地舆论一片哗然。与此同时,围绕郭凉意案,北京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意见会”,会上专家提出诸多异议,影响颇深。

被告理应得到司法的审判,为何其判决结果却饱受质疑呢?为核查真相,及时消除公众质疑,《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派记者赶赴安阳实地调查采访,逐步揭开了这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交通意外肇事案的始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村民反馈:郭凉意判的冤

站在林州市西丰村村口,记者向村民打听郭凉意其人,有村民表示,对郭凉意并不是很熟悉,大家对他的印象只停留在其父郭学生那里。

郭学生,本案被告人的父亲,长期带着郭凉意在山西太原做一些小工程,因从小吃西丰村百家饭长大,所以发迹之后每年都为村里做一些福利事业。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这条进村的路就是郭学生出钱修的,他虽然很少回村,但是我们都知道他乐善好施,受村里人爱戴。”

一位手推自行车的村民伸手一指:“就是这条路。”说罢该村民立稳自行车,向记者比划着说道:“公道自在人心。郭学生的儿子判的冤,他犯的错事出有因,他就不够那个罪,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事件起因:致命的喝酒钱

查访了村里的情况,记者邀约了本案的被告人郭凉意的父亲郭学生,郭学生老泪纵横,向记者讲述了该案的始末。

据郭学生介绍,这些年他们父子在外面挣了一些钱,虽然经常回村里做一些好事,却不愿回乡定居,因为村里总有一些地痞流氓横行,所以他们打算在国外定居。经商量后,郭凉意于2016年1月16日回到林州,打算把母亲接走,去国外安度晚年。

下午6点多钟,郭凉意驾车回到西丰村后,碰到本村郭帅,因是发小,寒暄几句后郭凉意开车回县城。大约7点左右郭帅给郭凉意打来电话,让郭凉意回村请客吃饭,郭凉意在电话里声称有事回不去,婉言拒绝。

随后,郭帅及哥哥郭某又分别给郭凉意打来电话,要求其回村里请客吃饭、唱歌,郭凉意再一次婉言拒绝。期间因郭凉意没接电话,更没有请客的意思,郭某就对郭凉意说了一些威胁挑衅的言辞,但是郭凉意依然以礼相待。

“因为他们每天在村里无所事事,吃拿侵占,无恶不作,所以郭凉意很反感同郭某、郭帅等人接触,都是敬而远之。”郭学生解释郭凉意不去赴宴的原因。

郭凉意并未把刚才这段小插曲放在心上,而是电话邀约了两个关系比较不错的朋友王某和原某,三人一起去唱歌,期间郭凉意表示:“我马上要出国了,一时半会儿回不来。今晚先回村把我妈接到县城,完事去歌厅好好坐一会儿。”

随后王某,原某上了郭凉意的车,王某的奥迪车跟在后面,一行两辆车向西丰村驶去。

与此同时,丢了面子的郭某和郭帅正召集妹夫郭耀华、二叔郭永平、堂弟郭宾华、儿女亲家郭永刚、郭新毅、朋友大郭涛、小郭涛以及郭耀伟等人,分别在姚村大盆骨饭店和西丰村郭威家喝酒,酒足饭饱后,又用电话通知郭凉意回来付钱,郭凉意表示:“晚上确实有事,得十点多才能回去。”随后,双方发生了争吵。

郭学生坦言道:“郭氏兄弟几次叫郭凉意回村里给他们付饭钱,实在没道理,当郭凉意又一次遭到郭某的辱骂后,遂在电话里与其发生了争吵,表示‘我凭什么给你付饭钱’?”

郭凉意回家接母遇袭

据郭学生介绍,大约晚上九点,郭帅利用和郭凉意的友好关系电话询问郭凉意的动向,得知郭凉意马上要回村的消息后,郭某等人回到西丰村东路口,时间大约是晚上22:05分左右,他们开始选择设伏地点。随后郭某、郭帅等人又安排郭海清、郭彭英等十几人进入设伏地点,同时还组织了几辆机动车在西风村口各要道进行了围追堵截的预先布置。

22:28分左右,郭凉意驾驶的车辆来到西风村口,此时正好赶上夜间会车,所以郭凉意的车行驶特别缓慢,进入郭某等人预先布置好的包围圈后,小郭涛首先上前拦车,郭凉意欲走,又被小郭涛用手抵住车辆保险杠,郭凉意赶忙紧急刹车,四面围堵人员随即一拥而上。

郭某首当其冲,郭鹏、郭耀华、大郭涛紧随其后,一边强行拖郭凉意下车,一边辱骂,郭凉意反驳几句之后,便被他们拖下车来,拖到路北面按倒在地进行毒打。其间郭凉意虽有自卫,但都是徒劳。郭某用脚踩住郭凉意的头,让他叫爹,否则,掏钱付饭费。

此时,郭帅、郭永平乘坐埋伏在西丰路西口的面包车赶了过来,郭永平手拿棍棒,郭帅手拿菜刀冲向郭凉意。

据现场目击证人介绍,郭帅用刀背砍郭凉意的臀部,郭永平则用棍棒击打郭凉意的头部。混乱中,有人夺下郭帅的砍刀,扔在路边。在郭凉意伙伴的奥迪车灯光映照下,郭某、郭帅、郭永平、郭耀华、小郭涛等人还在殴打郭凉意,就在郭某捡起马路沿上的砍刀再次砍向郭凉意的时候,郭凉意的伙伴王某、原某等人奋力扯、拦。此时郭凉意奋力挣脱逃回车上,缓慢行驶,避开人群向村里方向驶去。但是通往村里的路上早已埋伏了三辆车,车灯照射过来,迫使郭凉意看不到路,慌乱中又折返现场。

郭学生说:“郭凉意折返现场的瞬间,为了避开围堵的人群,受惊吓的他剐蹭到了小郭涛,随后小郭涛迅速向南走去,并未受到任何伤害。”

郭学生继续道:“就在郭凉意险些撞到小郭涛的同时,郭帅突然扒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脚蹬保险杠,双手紧握雨刷器,刹那间,郭永平将半个身体从车右侧副驾驶窗窜进车内,拳打郭凉意致车辆失控,随后郭凉意的车碰到同伴奥迪车上。之后,爬在前挡风玻璃上的郭帅,左脚蹬着郭凉意的车前保险杠,右脚蹬着车辆驾驶员一侧的脚踏板,左手抓雨刷器,右手探入车内击打郭凉意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郭凉意拼命用左手去挡。”

郭学生随后道出了本案交通意外肇事的重要环节:“郭凉意在车内为保护方向盘操控权遭到郭永平、郭帅的殴打,驾驶权被严重干扰,前方视线还被郭帅身体遮挡,在极度恐惧和急切想逃离现场的背景下,郭凉意驾驶的肇事车辆彻底失去控制,由南向北滑出了一道完整的弧线直接向村口北侧的石狮子撞去。此时,意外发生了,郭某同时也在向石狮子那个方向奔跑,结果郭某被肇事车辆撞到了石狮子上,当场死亡。”



(案发现场林州市西丰村村口,“肇事”的石狮子还伫立在那里)

郭学生说:“郭某被撞,当时的郭凉意并未察觉,被石狮子挡住的肇事车辆又倒了回来,在现场又转了一圈,甩掉了车上扒着的人以及依然围追堵截的人后再一次向西丰村方向驶去,这期间设伏堵截的三辆车中北边一辆向后倒去,郭凉意趁间隙驶离了现场。”

介绍完案发现场的情况,郭学生向记者出示了案发现场的两组监控视频及视频文字说明,经律师、记者及相关人员的多次查阅对比,印证了郭学生所述案发现场的时间节点、肇事车辆撞击顺序以及郭凉意遭遇预先埋伏、殴打和被干扰驾驶的全过程。

郭凉意主动投案自首

当时远在山西太原工作的郭学生,于案发晚11点30分,接到老家西丰村郭军林打来的电话,称其子郭凉意在西丰东路口挨打了,挨打后开车逃跑时撞住了郭某,现郭某正在姚村医院抢救,20分钟后,郭学生再次接到郭军林打来电话说:“郭某死了。”

在这期间,郭学生与郭凉意通电话,郭凉意在电话里说他没撞着郭某,可能撞着郭帅了,因为郭帅曾扒在汽车上。郭学生电话里对郭凉意说,“不管怎样,赶快报警或投案。”

随后,郭凉意按照父亲所说,在亲属杨宁的陪同下来到交警队报案,正在做笔录过程中,林州市公安刑警赶到交警队,将郭凉意带回刑警队。

被害人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案件发生后,经过协商,死者家属与郭学生于2016年2月14日达成了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郭学生赔偿死者家属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死者家属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次赔偿款后,不再对郭凉意本人及其亲属做出歪曲不利的社会舆论,诚恳对郭凉意的涉案行为表示充分的谅解,同意司法机关给予郭凉意最大限度的从宽法律处分。



(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其中被害人家属承认死者郭某存在过错)

赔偿事宜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又达成了《谅解书》,死者家属在《谅解书》中承认郭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

“当时,我接到许多匿名电话,电话中声称,‘尽快赔偿死者家属500万元了事,否则郭凉意在监狱里怎么死的你都不知道’,最终我们以150万元达成《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我是为了孩子得到从轻量刑,结果还是判了个无期徒刑。”郭学生说。

据悉,郭凉意西丰村事件致郭某死亡后,姚村镇西丰村、坟头村、井湾村等几千名村民,林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公安局、林州市检察院等单位递交了《联名信》,请求对郭凉意从轻处罚。



(该图为村民《联名信》的一部分)

郭学生向记者坦言:“《联名信》肯定不能干扰司法机关审理判案……但是它代表民意,我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清事实,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案发当晚,被告郭凉意被带到刑警队接受调查。2016年1月17日,安阳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涉案嫌疑人郭凉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林州市公安局提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郭凉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据郭学生讲,案发当晚,姚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郭帅等人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随后将所有人员释放回家。

对此郭学生提出质疑:

一、案发伊始公安机关并未查清死者郭某、郭帅、郭永平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手持凶器殴打、围追堵截被告人郭凉意,干扰其驾驶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等一系列成案原因,就把所有已经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人员释放回家;

二、本案中郭帅、小郭涛、郭永平等人的第一时间笔录并未出现在庭审中,而公安机关却在事后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且将郭帅等人的询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所采纳,要知道,他们既参与了此案,又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公安机关不但不对郭帅等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反而将他们列为证人,这实在有违公平;

三、公安机关接案后,未能侦破案发现场对郭凉意进行围堵的七辆车(不包括郭凉意及其朋友驾驶的丰田车和奥迪车),还有案卷当中提及的郭某、郭帅、郭永平等人对郭凉意实施殴打的凶器——菜刀、棍棒等事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3月27日,林州市公安局将郭凉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移送审查起诉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据郭学生介绍,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曾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其查清:一、案发现场围堵、照射郭凉意的涉案车辆;二、现场作案工具——菜刀、木棍及铁管;三、参与围殴郭凉意的涉案人员。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到案发现场做模拟试验时,在林州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模拟涉案车辆停在路边,郭帅爬上去,照了几张相片便草草了事。

“模拟现场代理律师与公诉人沟通案件时,公诉人口头表示,‘这明显就是一起过失案’……”郭学生介绍道:“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林州刑警队不但没有更改本案指控罪名,还没有侦破检察院所要求的补充侦查三项,仍按原罪名将案件送回了安阳市检察院。”

围绕此办案程序,郭学生介绍道:“消息人士曾透露,检察院公诉人员曾将该案汇报主管领导,该领导表示罪名及罪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我们没必要担此风险,让法院去判吧。”

郭凉意一审被判无期

2016年10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郭凉意和被害人郭某因琐事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并相约在姚村镇西坟村口见面。后郭某纠集郭帅等人到西丰村村口等候郭凉意。晚22时28分许,郭凉意驾驶自己的丰田车来到西丰村村口,随后,郭某等人对郭凉意实施殴打,双方被拦开后,郭凉意上车驾驶丰田越野车在村口绕行三、四周,导致郭某、郭帅、冯雪静(奥迪车内随行人员)等人受伤,并与一辆奥迪车(郭凉意一方随行车辆)和一辆面包车(围堵郭凉意的涉案车辆)相撞,后郭凉意驾车离开,郭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宁系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致心肺破裂死亡。郭帅、冯雪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凉意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撞车辆损失合计为1650元。

被告人郭凉意提出,其在电话里因拒绝给死者郭某付饭钱而引发争吵,并未相约打架。在其遭到郭某、郭帅等人持械围堵及殴打后,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又遭遇郭帅、郭永平从驾驶室两侧窜进车内对其进行殴打、抢夺方向盘和钥匙等干扰驾驶行为,在极度害怕、慌乱、前方视线被郭帅遮挡的情况下,无意中撞到郭某致其死亡。案发后第一时间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案经过。

另外郭凉意还提出,其投案后一共做了七次询问笔录,而最原始的前三次没有出现在案卷中,后四次的询问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诱供下形成的。

郭凉意代理人呼律师认为,本案起诉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郭凉意另一位代理人王律师在法庭上补充道,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是故意行为,还请注意如下两点:

一、相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撞住死者期间,左边郭帅,右边郭永平,都是被害人一方直系亲属,辩护人认为,撞击死者的结果应该是他们三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如果说被告人故意撞击死者,这显然应当包括死者的亲兄弟和二叔,情理上不符合逻辑;

二、撞击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处于运动状态,他原是蹲姿,然后一边起身,一边由南向北往石狮子方向跑,导致车辆撞到石狮子及被害人。若是故意,正常人要计算好时间点,因为被害人是在运动的,因此,说被告人是故意行为不符合情节逻辑。

经安阳市中院查证,被告人郭凉意在被殴打后,发动机动车冲向人群,导致郭某死亡,

郭帅、冯雪静受轻微伤,奥迪车和五菱面包车受损严重。综上,郭凉意伤害故意明显,且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放任不顾,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郭凉意虽然主动投案,但是郭凉意在庭审时翻供,称有人爬到了车上阻挡了视线才导致撞车,事后才听说撞到了郭某,其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自首。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3月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凉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部门反馈:零回应

围绕一审判决结果以及郭学生所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林州市公安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视频和案卷材料显示,本案中郭帅、小郭涛、郭永平等人除了作为证人出现在案卷中,他们也是直接引起本案被告人交通意外肇事的重要过错方。死者郭某纠集郭帅、郭永平等人对被告郭凉意进行预先埋伏、围追堵截、持械殴打,或许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对郭帅等人立案侦查呢?案发现场密集调动的涉案车辆以及菜刀等凶器为什么一直没有侦破呢?带着问题,记者走进了林州市公安局,说明采访来意后,该单位政治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经过协调,该政治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反馈道:“办案民警目前正在外地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政治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到了主审法官张鑫,张鑫通过政治处向记者反馈道,“该案已经上诉至二审法院,案件还在审理中,按照规定,不能接受采访。”

针对郭学生所反映的检察院补充侦查三项问题,以及林州市公安局未能解惑的问题,记者又来到安阳市检察院后被告知,“领导不在,可自行联系相关领导,但不方便提供手机号码。”

专家说法

面对判决结果,郭学生表示:“作为被告人郭凉意的父亲,我认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案件审理过程缺乏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等问题。”

针对郭学生提出的异议,记者特意咨询北京青年法律学者、信诚律师合作所主任朱毅,朱律师根据郭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部分,给予论证,并发表意见。

首先根据提供的材料得出如下事实和结论:

一、本案中当庭没有完整播放的重要证据——监控视频资料,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结合郭帅、郭涛等人供述,该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在本案发生过程中,郭帅、郭永平在死者郭某的纠集下,预先布置,二十余人及六辆车进入案发地点各交通口设伏,对本案被告郭凉意进行堵截,并进行一边倒的持械殴打,与其二位自称“上前劝架,并未对郭凉意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证人证言完全不符。

二、结合第一条,该视频证据是客观证据,它清晰的再现了案件发展的完整过程,除了证明郭某组织二十余人手持凶器,提前设伏,殴打郭凉意外,还证明肇事车辆的撞击顺序及时间节点:郭帅趴在引擎盖上→郭永平上半身窜进副驾驶窗车内→撞击奥迪车→撞上郭某→郭帅被甩下车。结合被告郭凉意“驾车逃跑过程中遭到他人殴打、抢夺方向盘、被干扰驾驶”等供述,相互印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结论,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准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是指嫌疑人对现行社会秩序严重不满,为了发泄私愤、报复社会,从而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采取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驾驶等手段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郭某一伙人为自己就餐,胁迫被告郭凉意结账引发纠纷,进而蓄意拦截、殴打郭凉意。郭凉意在遭受被害人郭某一伙人的暴力打击、精神侮辱后,驾车逃离过程中,被害人郭某亲弟弟郭帅、二叔郭永平跳至驾驶室车窗玻璃,强行把持方向盘,抢夺车钥匙等行为致车辆无法操纵而撞伤郭某,致其死亡,不论郭凉意主观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对象为被害人一伙人或被害人郭某,并非社会不特定群体。据此,法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郭凉意外力作用下交通意外肇事来定罪,或显不当。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缺乏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本案中,结合视频材料,郭某、郭帅、郭永平等人事先埋伏围殴被告人郭凉意,在被告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又遭遇殴打、抢夺方向盘致车辆失控,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的失控是郭凉意受外力干扰,郭帅、郭永平共同作用力造成的,根据视频材料及被告的供述,郭帅、郭永平的这一行为是导致郭某死亡的重要成因之一。郭帅、郭永平这一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并未对此情节查明,也未对现场其他对被告实施迫害的人员及车辆进行侦查。

在刑事诉讼案当中,如果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涉案,可能在证言中说谎,把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这时应视证人证言无效。

本案中,法庭非但没有将郭帅、郭永平等人的证言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还采纳了其证言,以致被告所涉罪名背离所涉案件客观事实。综上,该案审理过程中或缺乏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

三、原审判决或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中,郭帅、郭永平等二十余人对被告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一直持续到郭某被撞死亡才结束,而郭某被撞身亡就是发生在郭帅等人对被告人暴力侵害期间。结合本案视频材料及案卷材料,可以证明肇事车辆的撞击顺序及时间节点为:郭帅趴在引擎盖上(身体挡住前车窗视线,右手伸进左前驾驶室殴打并抢夺方向盘)→郭永平上半身窜进副驾驶窗车内(殴打并抢夺方向盘)→车辆失控→撞击奥迪车→撞上郭某→郭帅被甩下车。

这一事实,法庭并没有表述。

原审认定,被告与被害人是“约架”。查看整个案卷材料,除去既是涉案人又是证人的郭帅、郭永平等人,案卷中没有任何表述被告与被害人是“约架”。根据王某、原某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郭凉意是相约朋友王某,原某去唱歌,唱歌之前先回西丰村将母亲接到市区去住,然后再去唱歌。

原审认定,被告郭凉意被郭某拉下车后“双方互殴”,小郭涛等人是“上前劝架”,根据视频材料及多人证言证实,郭凉意遭到郭某、郭帅、小郭涛、郭永平等人的暴力围殴,并无还手之力,所以“互殴”、“上前劝架”都是错误的。

截至发稿前,郭凉意已经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起因交通意外肇事案而引发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进展,本刊将保持关注。

延伸阅读:河南“于欢案”:驾车逃离围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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