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推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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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至今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而增值税从法国首次使用至今不过短短几十年。在我国,两者并存的格局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延续至今,为什么国家要从2011年开始大力推行“营改增”。

1、增值税特点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销售额则不再征税。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一些国家只采取一档税率,这不仅使绝大部分货物的税负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

(2)每个环节进行征税和扣税,消费者最终承担税负

增值税实行逐环节扣税,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随着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交易的同时也出售了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卖给最终消费者时,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并转给了最终消费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真正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能够打通各个链条

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产生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2、“营改增”的意义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2014年,我国税收总额119175.31亿元,其中,增值税30855.36亿元,占比25.89%,营业税17781.73亿元,占比14.92%,分别为第一大和第三大税种。

(1)简化税管,完善税收制度

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本税制是在1994 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的。当时确定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础征收营业税,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的格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分税制安排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

进入21 世纪,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完善税制”一语来综合涵盖上述基本原则,在流转税方面特别地以“营改增”的方式减少了税种,貌似是向简化税制迈进了一步,但实际结果是将最复杂的税种覆盖到全行业,而且增加了多档税率。所以,这里所说的“简化税管”的内涵不是简单地减少税种,而是通过合理设计税种结构,在保证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减轻税负、发展经济、简化和方便税收征管,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完善税制,就是通过税制改革使我们的税制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十八大”决定提出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所以,推行“营改增”并不是税制改革的终点,“营改增”后,向加重所得税占比发展将会是下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而“营改增”应该说是简化税管中的一个步骤,也是完善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过程。

(2)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税负公平

从定义上看,营业税大多是针对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对该环节中增值额进行全额征税,显而易见,营业税的征税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因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实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机制,将会解决重复征税这一问题。而对于一些亏损的交易,原本需要征收的营业税在改为增值税的情况下有可能将不再被征收,这体现了税负的公平性。

“营改增”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以建筑企业为例,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购买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需要负担营业税,这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是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原本无法进行抵扣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虽然税率提升了,但是税负不一定会增加,同样以建筑企业为例,“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只要处理合适,就可以减少建筑企业的负担。

(3)加强国家的税源集中管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税局征收,而增值税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由国税局统一征收,“营改增”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征收增值税所获得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后,按照国家占75%,地方占25%的比例进行划分,通过这种方式,原本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源将转交给国家税务局,国家对于税源的集中管理得到加强,但相对地,地方税源管理和其带来的带动效应将相应下降。

(4)促进社会分工协作的发展、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涌现。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项目,因此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自我国2009年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开始,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提高生产效率,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5)促进社会就业

“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效果最为明显,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数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果,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消除重复征税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广,不仅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做法。




本书作为一本帮助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应用“营改增”有关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图书,在组材与编写视角上与其他“营改增”的书籍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本书关注:“营改增”的管理问题,“营改增”的变革问题及应对“营改增”措施的系统性。本书由建筑行业资深专家、建筑企业高管、一线管理咨询顾问联合编写,可读性佳、实操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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