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地开始到补偿完结,农村征地补偿三两事!

 

从土地征收开始到补偿完结,不知道这些可还行?...







一分钟拆迁第111期,农村征地那些事儿。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表现形式有两种,即全民所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有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所有。我国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我们说的很多了。

今天我们来说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


01
土地的征收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的主体只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征收,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们知道,依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以后的45日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02
补偿的问题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方案公布之后的10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会。



明确了土地征收后应当补偿些什么,那么补偿标准又是如何规定呢?

土地的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首先,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如果依据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以上,为大家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的主体和补偿内容及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的发展脚步越来越快,不少地区正在加大力度搞建设、搞开发。希望各位农村地区的朋友,在遭遇土地征收时,能够将此文中所讲的运用到征收中,对比分析,是否征收有违法、补偿不合理,从而及时止损。
音频:刘舫汝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吧




    关注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

征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