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办法》丨律师周锐:新办法虽好,但也不是万能的

 

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锐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聊聊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导读 ]

距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七月一日正式实施还有一个半月的时间。 为了让广大的汽车行业从业者能深入了解新办法出台的影响和应对之道,Autodealer策划了“新《办法》对汽车流通业影响系列报道”,邀请汽车行业内人士发表真知灼见。同时,我们也欢迎各界人士致电、来稿,发表对新《办法》的看法。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锐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聊聊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文/Autodealer

4月14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出台,此前备受争议却又持续实施10余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确认将于今年7月1日退出历史舞台。

作为一项与现有产销渠道有着根本冲突的法规,旧《办法》的修订是迟早的事情,但修订后的新《办法》是否规避了此前的问题?新《办法》对厂商关系将产生哪些影响?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Autodealer专访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锐律师,请他对新《办法》做了独家讲解。

Autodealer:改变主机厂在厂商关系的绝对主导和控制地位,建立新型、和谐的厂商关系,是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办法》出台后,对于厂商关系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周锐:旧《办法》是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立法的里程碑,旧《办法》的颁布和施行,确认了我国品牌汽车对于促进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益、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汽车行业在过去十年的迅猛发展,旧《办法》在厂商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突显,例如:汽车供应商利用旧《办法》赋予的品牌授权“保护伞”限制、妨碍市场竞争,汽车供应商利用强势缔约地位与汽车经销商缔结不公平契约、损害经销商合法权益等。

新《办法》对旧《办法》中厂商关系的条款进行了删减、调整和增加,专门在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中用了八个条文(第19条~第26条)对厂商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了授权期限、配件转售限制、经销商授权合同解除的后果、销售信息移交、供应商对经销商自主经营活动不当干涉的禁止、商务政策的制定原则、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车辆限制等。

新《办法》上述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主机厂(供应商)重新审视并调整在旧《办法》项下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同时,也有助于经销商了解自己的权利范围,充分运用新《办法》赋予经销商的权利,挑战主机厂在厂商关系的绝对主导和控制地位,建立起新型、和谐的厂商关系。

Autodealer:当前,您认为矛盾比较突出的厂商关系法律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新《办法》对此有无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周锐:我认为,当前比较突出、经销商反映比较强烈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厂商关系法律问题:1、授权期限的问题;2、解除授权的法律事由及赔偿问题;3、商务政策的问题;4、对经销商采取歧视性待遇的问题。

新《办法》第十九条是关于授权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关于解除授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商务政策的规定,总体来看,新《办法》力图回应厂商关系突出的矛盾问题,也作出了而一些有益尝试,但囿于部分规章的法律地位加之立法篇幅有限,仅仅是做了一些原则的规定。

在实践中,经销商除了凭借新《办法》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2017年5月27日下午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2017年会员大会暨中国车商发展论坛之分论坛——汽车经销服务行业政策法规分析会中,我对这些问题进行评析,有兴趣的会员届时可以参加在分论坛的相关活动。

Autodealer:从新《办法》的制订过程当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不仅仅是在为经销商争取应得的话语权,去改变过去厂家单方独大的局面,更多的是要引导出一个更创新、更符合互联网时代、更健康的汽车生态环境。但新《办法》中规定,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将给予责任主体警告或3万元以下、1万以上不等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于财大气粗的厂家与经销商集团来说,有何力度?在解决汽车厂家高度权力垄断的同时,能否真正如愿?您认为这个过程要多久?



周锐:新《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中的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对于厂家的经济实力而言,处罚力度来看确实不大。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部委,其对于罚款的限额自身没有决定权,需由国务院决定。因此,希望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来遏制厂家的违法行为,从我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无论如何,较之旧《办法》没有任何关于对厂家行政处罚的情况,新《办法》已经实现了质的突破。解决主机厂的权力垄断问题不可能靠新《办法》一部部门规章加以解决,需要结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可能制订的《特许经营法》,方有可能最终实现将厂家的权力锁在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Autodealer:新《办法》出台对汽车流通行业相关法律问题的影响是经销商普遍关心的问题,您作为国内资深的汽车行业法律专家、全联商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听说会在2017年5月27日下午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2017年会员大会暨中国车商发展论坛之分论坛中对新《办法》进行解读,能否向我们披露一下你准备为我们的经销商们分享哪些内容?

周锐:我在分论坛的演讲主题是:汽车经销商焦点、热点法律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策略——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若干重点条文的深度解读,我将主要与经销商分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中国汽车经销商整体法律环境的评述,从宏观上对中国汽车经销商的法律环境、司法现状、新《办法》整体法律评价等进行阐述;2. 汽车经销商与供应商焦点、热点法律问题分析,重点讲述这些问题:1)授权期限的问题;2)解除授权的法律事由及赔偿问题;3)商务政策的问题;4)对经销商采取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该部分内容是我主题演讲的重点。3. 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焦点、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包括金融服务费问题、限制消费者自主决定权的问题、格式合同的问题;4. 对汽车经销商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若干建议,结合实务,对经销商法律风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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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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