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6章 商品的价格组成

 

------第6章 商品的价格组成------



在初期的野蛮社会,还没有发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这时,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标准是唯一的,就是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对一般的狩猎民族来说,如果捕杀一头海狸需要的劳动是捕杀一头鹿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可以换两头鹿。自然地,在一般情况下,两天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就是一天劳动所得的两倍;而两个小时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是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艰苦,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考虑。因为,这种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做一个小时所能换得的生产物,往往是做两个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所能换得生产物的两倍。

如果是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才能完成的劳动,就要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以表示对具有这种技能的劳动者的尊重。因为,这种技能常常需要经过多年苦练才能获得,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劳动者获得这一技能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的合理补偿。在进步的社会,对于从事艰苦工作的劳动者,或是特别熟悉某项工作的劳动者,都会考虑增加其劳动工资。

这种考虑,可能早在初期的蒙昧社会就有过。这时,劳动者支配着自己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当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换或支配其他的劳动量,这一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这一物品所需要的一般劳动量。

随着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资本投在了劳动人民身上。这些人为劳动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资料,叫他们劳作,以生产更多的劳动生产物或增加劳动原材料的价值。等劳动者们制造出完全制造品之后,投资者就可以拿这些制造品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进行交换,其交换所得不仅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还能给企业家留下一部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则变成了雇主的利润。

雇主所获得的那部分利润,足够支付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所花费的全部资本。假如这部分利润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就不会再有兴趣去雇佣工人;而如果这一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比例相当,他就只会进行小投资,而不会进行大投资。

资本的利润在一些人眼中,或许只是支付给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企业家的特别工资。但实际上,支配利润与工资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因此利润与工资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资本的利润取决于所投资本价值的大小,而不是由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决定的。

我们以某处的两种不同的制造业为例进行说明。假设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10%,这两种制造业各有20名劳动者,每人每年的工资是15镑,每年各需支付工人工资300镑。其中,第一种制造业每年加工的原料比较粗糙,只值700镑;而第二种制造业所需的原料比较精细,每年需要花费7000镑。把这些投资都合计起来,前者一年的投资也不过1000镑,后者却有7300镑。按照10%的年利润来计算两者的年利润,前者仅得100镑,后者却得到了730镑。虽然他们的利润额不同,可他们的监督指挥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在许多大工厂里,大多都是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此类工作的。

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由经管此类职务的职员工资体现。决定该职员工资的,是他的劳动和技巧,以及他所负担的责任,而不是他所管理和监督的资本。至于资本所有者,虽然他几乎没怎么劳动,却希望通过其投入的资本获得一定的利润。所以,资本利润完全不同于劳动工资,它受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是商品价格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就不再由劳动者自身独占,而是要分出一部分给雇佣他的资本所有者。决定某一商品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的因素,除了花费在取得或生产这一商品上的劳动量,还要再加上垫付劳动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无论在任何国家,只要土地成了私有财产,地主们就都会想着不劳而获,甚至还要求收取土地上的自然生产物的地租。在土地共有的时代,劳动者只需要出力采集,就可以获得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的各种自然果实;可是现在,劳动者要获得这些自然产物,却要另外付出代价,不但要获得采集权,还必须把他采集的产物分出一部分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值)就是地租。于是,地租就成了大多数商品价格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组成商品价格的,除了地租,还有另外两部分,就是被分解出来的劳动工资和利润。衡量这三个组成部分真实价值的尺度,是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一点必须指出。

商品的价格无论在什么社会,都最终被分解成了地租、劳动工资、利润这三部分,或是其中之一二。在进步社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或多或少地由这三部分组成。

下面以谷物价格为例说明。谷物价格被分成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租,付给地主;第二部分是工资,付给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者;第三部分是利润,付给农业家。这三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谷物价格还应该有第四个组成部分,即耕畜或其他农具的消耗。但是,这种消耗只是农业家资本补充的一部分,它和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都包含在上述三个部分当中。就拿耕马来说,它所消耗的价格,包括饲养马所需土地的地租、牧马的劳动工资、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因此,虽然谷物价格包括了一部分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直接或最终构成其全部价格的,还是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

再拿面粉价格来说,也不能单一地考虑谷物的价格,还要加上面粉厂厂主的利润、面粉厂雇工的工资。如果面粉被做成了面包,那么就不只要考虑面粉的价格了,还要考虑面包师的利润、面包厂雇工的工资。除了这些,还要考虑谷物从农家运到面粉厂,再磨成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所需的若干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和利润,都需要若干资本预先垫付,它们是面粉和面包价格的组成部分。

亚麻价格和谷物价格一样,也由三个部分组成。要是把亚麻纺成麻布,还另外需要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劳动。这些劳动都需要由不同的工人完成,因此需要雇佣这些工人的雇主分别垫付资本。所以,在麻布的价格中,自然要加上这种种劳动的工资,以及这种种资本的利润。

在物品制造行业,越接近物品完成时期,物品价格中工资和利润部分所占的比例就越比地租大。而且,由于后一阶段需要的资本比前一阶段多,所以后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利润,比前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还要多。就拿雇用织工和纺工的资本来说,前者必须大于后者。因为,雇用织工时,除了要像雇用纺工一样支付纺工工资,还要另外支付织工工资及利润。利润与资本之间的比例,总是一定的。

当然,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组成只有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甚至有极少数商品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这种现象,即使是在最进步的社会,也时有出现。

比如说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就只包括支付渔夫的劳动、支付渔业资本利润这两个部分。这种价格,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包括地租。关于这一点,下文将有说明。河上渔业往往不同于海上渔业,这一差异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甚至更为明显。在欧洲,鲑鱼业基本上都要支付“地租”。严格来说,这种“地租”还不能称为土地地租,但它无疑也是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就像工资和利润一样。

有一种叫“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就是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的极少数商品之一。这种斑色小石产于苏格兰的某些地方。有少数穷人把它们从海岸上拾集起来,再卖给雕石业者。雕石业者在购买这种斑色小石时,就只需要支付穷人们的劳动工资,而不需支付地租和利润。

总之,无论是什么商品,它的全部价格构成,最终必然包括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二。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是除去地租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之外,剩余的部分。

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部分或其中之一二,从小处来说,构成了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从大处来说,构成了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中一切商品的价格,并被分配到了国内的不同居民手里。每一年,社会上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物品(或者说全部物品的价格),就是这样分配给社会不同成员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源泉,都是工资、利润和地租。

只要一个人靠自己的资源取得收入,那么他的收入就来自他自身的劳动、资本或土地。靠劳动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我们称为工资;运用资本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却转借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的收入,叫作货币的利息或利益。明显地,借款人因为有了借款,也就有了冒险获取利润的机会,自然要付给借出者利息以作为报酬。

利息这种收入是一种派生款项。只要借款人不是用借款来还债的浪子,那么他所偿还的利息,一定来自借助借款得到的利润或他种收入。地租是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要交给地主。而劳动和资本,则归属于农业家。土地对农业家来说,只是一种用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归根到底,一切赋税收入、工资、抚恤金和各种年金,都来源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

这三种收入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当它们都属于不同的人时,还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容易混淆。

如果一个乡绅耕种自己的一部分土地,那么他的身份就是地主和农业家,他在支付了耕作费用之后,就可以同时获得地租和利润。而这些收益,往往都被他笼统地称作了利润。这么以来,地租和利润的概念就被混淆了。在我国的北美和西印度,大部分种植园园主都是用自己的土地来经营农业的。他们常说的,也是种植园的利润,而不是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业家是很少雇佣监工的,他们自己就可以指导农场的日常工作。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自己完成犁耕、耙掘等工作。因此,在他们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中,既包括地租,又包括了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以及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的工资。如果从全部收入中除去他垫付的资本和地租,剩下的就统称为利润。而这笔利润,明明还包括了工资。所以这时,工资和利润就混淆了。

再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为例。如果他拥有足够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的资本,那么等到货物上市时,他既能以工人身份领取工资,又能以老板身份从售卖品中获取利润。他的这两项收益,通常也被称作利润。这时,工资和利润也被混为一谈了。

一个种植园主,如果他亲自动手栽培植物,那么他就有了地主、农业家和劳动者这三重身份。所以,他的生产物的全部价格,除了包括他自己作为地主所获得的地租,还包括他作为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会把全部收入都看成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时,工资又与地租和利润这两者混淆了。

在文明国家内,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由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构成,而不是单由劳动构成。所以,生产乃至运输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需要的劳动量,要远远小于这些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被雇用,那么后一年度生产物的价值将比前一年度的更大。因为,经过了一年又一年,劳动量大大增加了。可是,消费这些年产物的人,除了劳动者自身,还包括大部分游惰阶级。这种现象,在任何国家都很普通。一国每年按什么比例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分配年产物,决定了该国年产物的平均价值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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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所有的劳动工资以及资本利润,都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这种现象,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都很常见。就像我在后面所说的那样,支配这种普通水平的因素,一个是社会一般情况(比如贫富、进步状况),一个是具有各种用途的特殊事物。同样地,地租也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它也同样受两种因素的支配:一个是当地及其邻近地区的一般社会情况;一个是土地天然与人工改良的肥沃程度。

在这些地方,可以称这一普通或平均水平为当时通行的自然水平,比如工资自然水平、利润自然水平或地租自然水平。如果有一种商品,它的售价刚好等于它被生产、制造乃至运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按自然水平支付的全部地租、工资和利润),那么它就是按自然价格出售的。

当商品的售价是自然价格时,它的价格就和价值相当。也就是说,自然价格刚好等于出售它的人所花费的实际费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原始费用都不包含再贩卖的利润。但是,如果再贩卖者以原始费用卖掉这一商品,他就得不到当地的一般利润,自然也会遭受损失。与其这样,他还不如将这一资本投在其他方面,以获得一笔利润。而且,他的利润收入就是他生活资料的正当来源。因为,他在制造、运输商品的过程中所垫付的资本,不但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或生活资料),还包括了他自己的生活资料。从大体上说,他的生活资料与他出卖商品所得的利润相当。如果商品出卖者没有从商品中获得利润,那么他就没有取回他所花费的实际费用,自然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所以,一般商人出卖货物,都会定一个能获得利润的价格。虽然这种价格未必最低,却是他在长时间内可以接受的。这种情形,至少会出现在每个人都能随意变更职业的自由之地。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就是出卖它的实际价格。它和自然价格相比,时高时低,有时也和自然价格相等。商品的自然价格,由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构成,任何人想要购买商品,都必须支付这一费用。支配商品市场价格的,是商品的实际销售量与需要量的比例。如果一个人愿意以自然价格来购买某一商品,那么他就是这一商品的有效需求者,他的需求就是有效需求。比如,一辆由6匹马拉的大马车,绝对不是为了满足一个贫民的需要而送往市场出售的。因为对这个贫民来说,这种需求不是有效需求。当然了,有效需求不同于绝对需求,它不一定能促使商品销售的实现。

如果一个商品没有足够的供销量来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就不能让购买者得到他们所需的数量。即使他们愿意支付这一商品所耗费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他们的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有些人为了得到这种商品,宁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这时,竞争就产生了。这一商品的市场价格,自然也就升到了自然价格之上。决定市场价格上升程度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货品的缺乏程度;二是竞争者的富有和奢侈程度。竞争的激烈程度越大,价格上升的空间就越大。如果竞争者的富有和奢侈程度相同,就要看这一商品本身对求购者有多重要。因此,生活必需品在被封锁的都市或其他有饥饿发生的场合,总是特别昂贵。

相反的,如果这种商品的供销量超过了市场需求,超出来的那部分商品就要以低价卖出。即使未超出的部分是依照必须支付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卖出的,全体价格也会随着那部分低价而降低。这么以来,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比它的自然价格低。决定市场价格下降程度的,是超过额的大小。如果超过额过大,卖方就会急于把商品卖出去,从而加剧了卖方的竞争激烈程度。当超过额相同时,易腐败商品要比耐久性商品具有更加激烈的竞争度。比如说柑橘和旧式铁器相比,前者引起卖方竞争的程度更大。

假如这种商品的供销量恰好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其市场价格基本和自然价格相同。这时,这些商品也就以自然价格售出。这一价格,也是相互竞争的各个商人都必须接受的最低价格。

为了使商品适应有效需求,商人们都会考虑该商品的上市量。因为,当商品上市量小于或等于有效需求时,有利于所有使用土地、劳动或资本的商品供应者;而当商品上市量大于或等于有效需求时,又有利于除商品供应者之外的其他人。

假如商品的上市量超过有效需求,那么它的市场价格肯定会比自然价格低。这么以来,就会促使利益相关者撤回一部分投资。如果是地租部分下降了,地主们就会立刻撤回一部分土地;如果是工资部分下降了,劳动者就会撤回一部分劳动;而如果是利润部分下降了,则是雇主撤回一部分资本。于是,不久之后,商品的供销量又重新与有效需求相适应,市场价格也就跟着升到了自然水平,重新与自然价格相一致了。

相反的,假如商品的上市量小于有效需求,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会比自然价格高。这样的话,就会促使利益相关者加大投入。如果是地租部分上升了,就会促使其他地主准备更多的土地,以生产出更多的这种商品;如果是工资部分上升了,就会促使其他劳动者也投入生产这一商品的行列中;而如果是利润部分上升了,则会促使其他雇主也投入资本,以制造出更多的这一商品,再送往市场。于是,不久之后,商品的供销量就充分满足了有效需求,使得市场价格重新降到了自然水平,与自然价格相一致。

如此说来,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围绕着自然价格这一中心价格上下波动。有时候,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从而影响了商品的市场价格,使它有时抬高到自然价格之上,有时又强抑到自然价格以下。但是,不管发生了什么障碍,商品的市场价格都会时刻向着这个自然价格波动。

为了向市场提供适当的商品量,以恰好满足有效需求,每年的全部劳动量也自然会依着这个方式,使自己与有效需求相适应。

但是,即使是使用同量的劳动,不同商品的逐年产出量也不相同。对有些业务来说,每年的产出量可能大不相同;而对另外一些业务来说,逐年产出量却往往相等。比如农业生产,即使是农业劳动者的人数不变,他们今年产出的谷物、葡萄酒、食用油、啤酒花等商品的量,也与往年不同。但是,纺织行业就不同了,如果纺织工的人数不变,那么他们每年产出的麻布和呢绒量,几乎都会相等。

对农业生产来说,它生产的商品量即使适应市场的有效需求,也只是等于这一产业的平均生产量。在实际生产中,这一商品的产出量往往并不等于平均生产量,甚至会比平均生产量大得多或小得多。因此,商品的上市量跟它的有效需求相比,有时会大大超过,有时则会少许多。就算是市场的有效需求始终保持不变,也不能避免商品市场价格围绕着自然价格上下波动。

而对纺织行业来说,其同量劳动的生产量却总是相同或大致相同,因而会相对准确地适合市场的有效需求。所以,当这一商品的有效需求保持不变时,其市场价格也保持不变,基本上和自然价格相同。根据经验,大家都知道麻布和呢绒的价格比较稳定,不像谷价那样经常变动;即使变动,也没有谷价的变动那么大。因为,影响麻布和呢绒价格变动的原因,只有需求;而影响谷价变动的原因,除了需求,还有商品量的多少。商品量的变动,是一种更巨大、更频繁的变动。

如果商品的市价偶然发生了变动,只会影响其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一般不会影响到地租部分。因为,地租已经被确定成了货币,不会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发生比率或价值的变动。即使地租是按原生产物的比例或数量来计算的,其受影响的部分也只是年租的价值,而年租的比率则保持不变。地主和农业经营者在议定租佃条件时,都竭力使地租与生产物的平均价格相适应,而没有考虑生产物的临时价格。

决定商品市价偶然或一时变动的因素,是当时市场上积存的商品量或劳动量,换句话说,就是当时市场上的商品量或劳动量影响工资或利润的程度。以黑布为例,如果遇到国丧,往往连黑布存货都不足以供应需求,以致市价昂贵,使得持有大量黑布的商人大大获利。可是,从买卖黑布中获利的只有商人,织布工人的工资却没有因此而增加。因为,这时市场上供不应求的是既成的商品,而不是待成的劳动。

在国丧时,虽然织工们的工资不会受影响,但是缝工们的工资却会抬高。因为,在黑布被缝成孝服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缝工的待成劳动,使得现有供给量不足以满足有效需求。因为国丧,丝绸和棉布的需求会停顿半年甚至一年。这么以来,丝绸和棉布就供过于求,它们的价格会因此而降低,从而使得持有大量丝绸和棉布的商人的利润,以及精制这些丝绸和棉布的劳动者的工资,都跟着降低。

对于各种商品来说,虽然其市价始终都有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的趋向,但确实也有许多商品的市价在长时间内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其原因不一而足,比如特殊的意外事故、天然因素、特殊的政策规定等。以下详细说明。

一、特殊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市价增高

当某一商品的有效需求增加,从而将其市价抬得比自然价格高很多时,大部分供应者都会小心翼翼地隐瞒这一变化,免得被人知道。因为,如果人们知道其中有丰厚的利润,一定会向这方面投资。这么以来,市场上的商品量就会重新满足有效需求,于是这一商品的市场价格重新降回自然价格,甚至是降到自然价格以下。至于这种秘密能保持多久,要看供给者距离市场的远近。如果供给者距离市场很远,这一秘密有时就能保持好几年。于是,知道这一秘密的人,就可以在这几年内独享这份非常的利润。不过,这种秘密一般都不能长久地保持。

就保守秘密的时间而言,制造业比商业要长久一些。比如,一个染工发现了一种制造染料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制造染料,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如果他能够妥善地保守这一秘密,他甚至他的子孙就能独享这一发现带来的利益。这种利益虽然是额外利益,却是他的“高价格”劳动所得,或者说是他个人劳动的高工资。但是,这么说似乎又不太准确,还不如说是他所有资本的额外利润。由于他可以一再地得到这种利益,因而他的利益总额在资本总额中就保持了一定的比例。

市价的这种增高只是由一些特殊的偶发事件引起的。但是,它的作用却不小,有时甚至会持续好多年。

二、天然因素引起的市价增高

有些自然产物比较特殊,它需要特殊的土壤和地理位置,或许用上该国所有适合生产这些产物的土地,都生产不出满足市场有效需求的数量。对于这种产物,就算全部上市,也只能供应给那些愿意支付特别价格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人不仅要支付按照自然率计算而必须要支付的地租、产制和运销所用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要支付其高出自然价格的那一部分价格。

这类商品的高售价,可以连续保持好几个世纪。这样的话,其价格中的地租部分就比按照自然率计算的地租要高。如果一种土地跟邻近的同样肥沃和精耕细作的土地相比,可以生产珍贵的产物(比如土壤和位置优良的法国珍贵葡萄种植地),那么它们的地租就不会保持一定比例,但它们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却往往保有一个自然的比例。

这种市价增高方式,是天然原因引起的,它的作用会永远持续下去,因而其有效需求也得不到充分的供给。

三、特殊的政策引起的市价增高

如果某种商品被个人或商业公司垄断,那么其影响就会和保守商业或制造业秘密的影响相同。因为,一旦这一商品被垄断,垄断者就会把市场存货量控制在有效需求之下,使得这一商品的需求量永远得不到满足。这么以来,他们就能以大大超出自然价格的市价卖出他们的商品,从而获得高工资或高利润,作为垄断的报酬。

在商业垄断出现之后的各个时期内,商品的最高价格几乎都是由垄断获得的。相反的,在某些时期或长时期内,商品可能有的最低价格,都是由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价格获得的。在各个时期内,垄断价格都是垄断者可能向买者榨取的最高价格(或者说是买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价格则是卖者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商品售价低于这一最低价格,卖者就不能够继续营业了。

除了垄断之外,还有一些作用不及垄断,但性质与垄断相同的组织或法规,比如排他的同业组合、学徒法规和各种限制特殊职业竞争人数的法规。这些组织或法规,实际上控制了某些产业,是一种扩大的垄断,往往能够让垄断者以超过自然价格的市价卖出这些产业的所有商品,也稍微提高了生产这些商品所使用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

这种市价增高方式,是由各种法规引起的,它会因为这些法规的有效而存在,也会随着这些法规的消亡而消亡。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商品的市价都能长期地高于它的自然价格;反之,则不然。如果一个商品的市价低于它的自然价格,那么不管降低的是土地、劳动或资本中的哪一个部分,其所带来的损失都会立刻反馈给利益相关者,促使他们马上撤回自己的那部分投资。于是,商品的上市量又重新适合了有效需求,使得市价不久就回升到了自然价格。这种情况,至少会出现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

至于学徒法规和其他的各种法规,它能在制造业繁荣时抬高劳动者的工资,当然也能在制造业衰微时把劳动者的工资降到自然率之下。因为,在制造业繁荣时,这些法规可以避免竞争者进入他们的行业;而在制造业衰弱时,这些法规又妨碍了他们,使得他们不能改行去做其他的职业。

不过,这些法规在抬高劳动者工资方面所起的作用,可能会持续好多个世纪;而在降低劳动者工资方面所起的作用,却可能只会持续到那些受过职业训练的劳动者死去。当那些受过职业训练的劳动者们死去之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数又会重新与市场的有效需求相适应。当然,这种情况有可能不适合古印度和古埃及那样的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每个人都必须依据教规继承父业;如果有谁变更了职业,就犯了最可怕的亵渎神灵罪。这样,无论是任何职业,都很容易出现一连几代的劳动工资或资本利润都低于自然率的现象。

至此,商品的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差异就讲完了。

虽然决定商品自然价格的因素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无论在任何社会,这种自然价格都会同时随着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而变动。至于变动的原因,我将尽力在以下四章里详细说明。

第一,工资率是在什么状况下自然而然地确定的,这一状况受到了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的哪些影响。

第二,利润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是同一剩余价值量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另一种比率。——译者注是在什么状况下自然而然地确定的,这一状况受到了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的哪些影响。

第三,下面我要说的比例,是由什么支配的。

劳动及资本用途的不同,决定了货币工资与货币利润的不同。但是,无论各种劳动及资本的用途有多么不同,货币工资和货币利润之间似乎都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因素,一个是劳动及资本用途的性质,另一个是社会的不同法律和政策。对这一点的详细说明,将在后章进行。这种比例虽然在许多方面都受制于法律和政策,却似乎不会随着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而变化。

第四,支配地租的因素,以及使得一切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格变动的原因各是什么。未完待续......欲知下回,请关注微信公众号: xiaoyida_com ,回复 xse93385 获取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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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说内容节选自:人文社科小说 《国富论》

作者:(英)斯密(Smith,A)
最后更新于:201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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