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例一

某A是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江宁区某企业试用3个月,在即将转正的时候,该企业要求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进行"笔试、面试"合格后,才可转正 ,由于事发突然,小A匆忙备战,最终名落孙山,被该企业解雇。   

问题1小A可否拒绝该企业“空降”的“笔试、面试”环节?     
问题2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二
某B是盐城市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于2015年7月1日与盐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个月后,B由于家庭原因决定离职,向企业HR提出辞职,但该企业提出,试用期内若要离职,则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方可离职,并且承担由此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30000元。然而该企业在这2个月内并未对B进行任何培训,也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培训费证明。
问题1B的离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企业?   
问题2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3假设B在这2个月的试用期内接受了培训,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述两个个案例涵盖了试用期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问题;二是试用期的劳动者离职是否需要企业同意的问题;三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离职,企业能否主张培训费的问题。

对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问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更不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不同的企业千差万别,立法者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考核标准规定,也不可能一刀切似的规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用同一的考核标准。另一方面,法律不能干预企业的考核标准。
在法律实务中,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参考招聘时的招聘广告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的岗位说明书等,在录用后更不可随意更改考核条件,否则违背了《劳动合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的规定。案例一中,如果在招聘广告、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的岗位说明书中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则属于企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小A有权予以拒绝。
对于试用期间劳动者的离职是否需要企业同意的问题及试用期培训费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条规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口头或书面通知企业即可,无需征得企业的同意。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企事业单位才可以主张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违反竞业禁止;二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即使劳动者接受了岗前培训,但不属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即使双方约定了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条款,该条款也因为违法而无效。



















李鼎香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矿业大学学士学位,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法、劳资纠纷。QQ:105134192新浪微博:@李鼎香律师手机:139-516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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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伟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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