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维权,劳动者你没有错!

 







最近,我一个朋友跟我说了一件事,她有个同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选择劳动仲裁,这件事情引来单位员工的一场大讨论,但结果却出乎意料,原本以为大家同样作为劳动者会很支持这位同事的做法,但实际却是办公室同事认为这个选择仲裁的员工做事太丑,我这个朋友觉得很不开心,跟我抱怨这些人自己不争取权益还不让别人争取。
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我内心也受到了很大的震撼,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应该说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与劳动监察机构的案件量也是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大家现在的维权意识应该来说还是很强的,但没想到一个国企员工的仲裁申请,竟引来单位同事如此大的非议实属意料之外。
作为劳动者,大多数人对于“官司”都是望而生畏的,“吃了官司”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件倒霉又劳命伤财的事情,因此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忍气吞声。今天我写此文只想告诉广大劳动者,关于劳动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绿色通道”。
1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在我们的误区中“伤财”至少是不存在的,再加上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情况下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2维权时间成本大大缩减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走完全部所有流程确实需要很长时间,尤其是案件到了法院,更是有种遥遥无期的感觉,对于维权之路的漫长而赶到望而生畏。
但实际上,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可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如果能够在仲裁阶段解决,那么它实际上需要的时间成本最多也就是60日。所以维权并非想象中的那般“劳命”。
3误以为自己必须附有举证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很多劳动者都知道这个道理。但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劳动者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劳动者无法收集到,因而会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导致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考虑到劳动者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劳动者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仲裁庭或者法庭将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认定该事实。
4误认为维权就是“撕破脸”,失去了工作权利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之所有选择忍气吞声,主要是担心自己失去这份工作。担心维权后就是与用人单位断绝一切关系。但实际上维权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撕破脸”,而是为了让单位更加完善自己规章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单位更好的创造效益。对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四十条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单位才享有该权利。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不必担心自己因为维权而失去工作。
    如果面对侵权每个人都选择退缩,法制就得不到完善,社会就不会进步。劳动者通过法律程序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是一种自我保护与自我意识提高的表现,是值得鼓励和尊重的。

胡婉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过多起行政案件、刑事、民事案件擅长商标申请、变更等。联系方式:1572062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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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伟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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