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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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劳动者解聘,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有时甚至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定原因及程序才能进行,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自去年至今,我中心共处理165件劳动争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维权等领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在此,我们特整理了几个案例,以供参阅。

案情简介:

小周毕业以后一直在一家小型电子公司工作。他刚去时,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他所在的公司逐步扩大,终于上市了。小周感到很骄傲,但是在骄傲之余他也十分无奈:来单位五年了,不仅工资没有什么大幅的提高,就连基本的福利待遇都没有,五年来一直没有给他上过社会保险。于是,小周在上周和领导商量,要求公司给他上社会保险。但是,却遭到了领导的坚决拒绝。小周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员工上社会保险,于是便和领导争执了起来。在两相不愉快的情况下,小周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他向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小周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以案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的界定及其范围的法律问题。小周与单位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 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2. 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3. 劳动争议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小周要求单位给他上社会保险,因此他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7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今日值班律师: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     孟宪德


1、问:单位给职工投了意外伤害险,是否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问:咨询人林女士问:一年前她的一个朋友向其借款十万元,也给其打了欠条,但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问是否可以向对方要利息?
律师解答:欠条上没有写利息,视为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问:王先生咨询其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单位能否对员工罚款?
律师解答:法律赋予了用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罚款是计划时代的产物。

值班体会: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及时解决了部分人民群众在法律诉讼及法律援助方面急需帮助的困难,并引导他们根据自身问题如何寻求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帮助,在宣传法律观念的同时也增强了普通群众对“法治社会”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值班律师简介:



孟宪德: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职称。

咨询电话:15315221658

执业证号:13703199010556993

业务专长:自1988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至今,已从事律师职业近30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余起,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在案件业务代理方面有自己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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