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人去世,TA的股权怎办?

 

创业中如果出现股东去世情形,TA的股东资格是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呢?...




在创业中,有时难免出现天灾人祸,比如有的股东去世(或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多创业者关注去世的股东能否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因为创业是合伙人的创业,股东都是挑选的股东,如果直接由其继承人继承,会对团队带来很大的问题,进而导致项目发展、融资都会发生严重困难。那么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第二条  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股东资格继承案例



       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李某诉张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李某丈夫吴某与张某创办了一家创业企业,公司发展顺利,某日吴某因车祸去世。李某找到张某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张某予以拒绝,理由是创业时是因为和吴某一起创业,吴某对创业项目有重大作用,而李某如果作为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发展和融资造成严重影响。

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公司成立于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于2013年),公司章程未约定出现股东去世股权资格继承问题,吴某和张某间也未签署合伙人协议。因此依据公司法第75条,李某有股东资格继承权。

本案裁判结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人合性决定了出资者间必须相互信任,原则上当事人基于继承的事实只能是取得股东生前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而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资格继承没有特别约定,股东间又没有股东协议约定,则要依据公司法75条裁判。
有律观点
1


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应受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

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取得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充分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司法不应强制干涉。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资格不能由去世股东的继承人直接继承,那么就应该遵守和履行这个规定。

但若章程规定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2
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的取得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其股东资格进行抗辩。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就可以依《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继承股权。
3
创业股东必须对股东资格继承进行明确约定

如此前有律观点,创业股东间除了工商局注册用的公司章程(该章程作为工商局范本,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无法约定股东间特殊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要有一个内部的股东协议(又称内部章程、合伙人协议),公司股东一定要通过内部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去世股东(包括股东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股东资格可能出现的继承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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