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践行渐近,如何影响互联网众保模式?

 

诸如对抗癌公社为代表的的众保模式——基于互联网网的小额互保,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新慈善法践行渐近
经十余年努力,我国公益慈善行业的首部法律终于走上前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家认为,慈善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社会各界需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将这部“善法”真正落到实处。

如何筹款才是合法呢?

人们遇到困难需要筹款,专家解释《慈善法》为特定需要帮助对象的募捐行为实际上给了三个出口:

通过成立慈善组织来开展这个活动;

选择可以跟现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再就是《慈善法》定义的慈善募捐,指的是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宗旨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主体是慈善组织,非慈善组织不在法规范围之内。

其实很多众筹平台、网络互助平台或者众保平台不具备劝募资格,它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供和需的对接。有些个体可以在网站发布救助信息,那些做善事的人可以爱心传递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而接受捐赠的行为也会变成民事赠予,捐赠者自己要知道风险,并且风险自负。

对众保模式产生影响?

么,诸如对抗癌公社为代表的的众保模式——基于互联网网的小额互保,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众所周知,最早的众保平台抗癌公社,是通过抱团互助将原子化的人们打造成为一个社会互助共同体的中介平台,以小额互保为模式,以抱团抗癌为目的,以保证参与者在患癌的时候有足够的资金接受治疗和继续生活。

早在2011年,“抗癌公社”创立者张马丁从刻骨铭心的个体经验出发,试图通过社会参与的方式,让一些身患绝症的人们得到更好的救治。

所以说,第一,众保平台首先是一个中介平台,社员之间的双向参与互助互保是彼此之间的“爱心互动与风险承诺”,并不是和众保平台签署任何保障合同,而众保平台只负责参与事件的收集、真实性求证和捐助统计工作,并不是以自身名义的劝募工作,而其特有的案例求证,更比一般意义上的众筹平台更具真实性;

此外,虽然众保平台目前并不受《慈善法》影响,但目前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为了更好的确保社员的权益,提高公信力,也在寻求更现有的公益基金会对接,或者酝酿着自身发起公益基金会。
新慈善法十年磨一剑
2005年民政部提出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经历十年有余。2006年,慈善事业法进入了立法程序,但之后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才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此后于2016年1月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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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并未限制“个人求助”

段时间,“个人不得公开求助”、“个人展开公开募捐是非法的”……慈善法讨论稿出台,类似讨论在网上疯传。

专家认为,好多争论缘于概念不清,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并不禁止个人求助。“网络上个人或其亲友遇到困境,我们可以发出求助。从法律上来讲,这不是募捐也不是捐赠,而叫赠予,适用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定。而《慈善法》中规定的募捐,是公益组织基于慈善宗旨,为不特定公众利益开展的慈善活动。”

也就是说,个人发出求助没问题,但个人发起募捐活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募捐主要为公益项目,对慈善组织而言,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所有所得都要归于公益项目,而个人不能从慈善组织实现利益的私营化。

不少专家认为,个人有困难可求助,并不受《慈善法》调整,这也是新法一大亮点。另外,个人求助不等于非得他自己发出。因为有些人或许已经病得很重,但可以通过朋友和家人替他发出求救,这也不是个人网络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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