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资料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资料...



一、生育政策

1、全面二孩

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我省全面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的时间)起实行,全面二孩政策是指子女数而非胎次。如果一对夫妻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

2、再生育政策

新《条例》第14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1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以上条款中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该规定仅限于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子女进行界定,即在生育政策适用上,子女仅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是存活的亲生子女,是指生育的子女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子女,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父母双方的亲生子女。

三是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不计算子女数,但在计划生育奖励、法律责任追究上要计算子女数。如,生育一个子女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非法收养,应依法予以处理。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时均不计算子女数。

丢失的子女经依法宣告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于自然死亡。子女丢失达到法定年限(失踪4年以上)后,夫妻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女死亡。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方能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3、再生育审批(三孩)

一是办理程序: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

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单位职工)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双方均是国有单位职工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受理机关。双方均不是国有单位职工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关。当事人自行选择受理机关的,实行首接责任制,被选择的受理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二是材料:依据现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小孩户口本复印件,2寸免冠合影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再婚夫妇须提供双方再婚前的计划生育证明,如果户籍是本地区范围之内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只需加盖二级章(村、乡),户籍是本地区之外的,计划生育证明上须加盖三级章(村、乡、县)。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必须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三级公章

二、特殊规定

一是跨省生育政策的界定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时,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我省或者外省规定。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程序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指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有正常性生活,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夫妻)需进行人工授孕的。首先,要符合生育条件,取得生育证;其次,取得不孕(育)症诊断书;三是要到具有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单位施术(施术单位必须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并确保当事人的信息真实)。

三是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的规定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需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的规定,《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均无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施术,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

三、当前工作及存在问题

1、计划生育证明的出具

当时人申请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要保证能够在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库中查询到,按照情况分类型出具。一是婚嫁到外地的,只出具婚前的生育情况;二是离婚的,只出具属你管理期间的情况;三是目前仍属于管理的,必须按现实情况出具。

2、收养证明的出具

当事人申请出具收养证明的,各乡镇在报送县局前,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还要确保能够在全省数据库中能查到其生育情况;送养人健在或有监护人的,还必须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定协议书,约定送养人不得因送养子女再违法生育。

3、外地证件的查验

凡县域外发放的《服务证》或《生育证》,由各乡镇自行负责审验;需要报送县局协助审验的,必须具有三个前置条件:一是必须有一方户籍地在本县;二是必须在生育前;三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四是必须有发证地卫生计生部门的联系方式。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报送县局审验。

4、14周以上终止妊娠

一是相关规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也就是大家俗称的194令)第11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二是办理程序:

①未达法定婚龄的,出示本人身份证;

②20周岁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由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③离婚、丧偶等原因,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④医学需要和胎儿缺陷的,由产前诊断机构出具证明(常德市目前有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⑤孕妇本身原因不能继续怀孕和实发事件、意外伤害、胎儿死亡等特殊情况,由医疗机构诊断(要两名有资质的妇产科医生签字确认)后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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