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监管红线汇编(三十)

 

二十、信息披露1.披露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





二十一、应急处理
1.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

厅报告。

(2)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2.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2)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3.应急预案的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重大突发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

(3)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5)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来源:封面· 图片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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