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一道道“门槛”阻碍求职路

 

尽管在《劳动法》中,对用工单位有明文规定,营造公开、公正的竞争氛围和社会环境,是缓解就业者的就业困境、化解就...



尽管在《劳动法》中,对用工单位有明文规定,营造公开、公正的竞争氛围和社会环境,是缓解就业者的就业困境、化解就业难题的根本之道。但一些用人单位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内,为追求自家利益的最大化,随意私设就业门槛。

日前,《工人时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个别用人企业,较为突出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婚姻、性别、年龄、身高、户籍等限制。这些与工作能力、职位毫无关系的因素,却都成了用人单位为求职者设置的一道道“门槛”。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规定就业歧视性条件。”对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已提交了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中规定的内容,为就业设置“门槛”的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

长期从事职工维权的律师康明远提醒劳动者,不合理的限制是就业歧视,面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要忍气吞声,而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权益。

“门槛”拦住了就业者
“前段时间,我去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应聘门卫工作,人家嫌我身高只有1.6米,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四川籍来疆务工人员陈福生对记者说,他原本想着自己高中毕业,身强力壮,干这份工作没啥问题,可用人单位负责招聘的人员却对他说,个头低于1.65米的不用。

“尽管我各个方面的条件都符合招聘单位的要求,但人家一听说我已经29岁,又面临结婚生子的问题,就找各种借口婉拒了我。”乌鲁木齐市民马女士对记者说,她去应聘过几次,用人单位对她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各个方面都很满意,唯独不满意的就是她即将面临结婚生子。

“这种歧视很隐蔽,用人单位不可能给我明说。但我早就感觉到了!”马女士无奈地对记者说。

河南籍学财会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刘磊,毕业后来乌鲁木齐市找工作,当他得知一家公司招聘财务人员,立即报名应聘。虽然他的笔试、面试成绩名列前茅,可最终还是被刷了下来。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该公司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本地户口者优先录用。

采访中,记者看到乌鲁木齐市一些用工单位,招录条件中除了年龄、文凭、户籍等有具体要求外,最后还特别强调“男士优先”。在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最为常见,不少女性就业者表示,在平等的就业条件下,女性比男性更难就业。
就业歧视行为属违法
自治区仲裁院仲裁员罗良俊指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就业歧视现象至今层出不穷,一些行业、部门的歧视性规定成了职工,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响强烈。如身高、户口、性别、学历限制,成了招聘的必备条件。

对此,《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就业歧视”的概念、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对于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保护,《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如果劳动者在求职时遇到就业歧视的情况,可走司法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良俊说。
期待法律监督给力
在采访中,几位采访对象都对职场上的歧视现象表示无奈,但谈及如何应对职场歧视,似乎唯有调整心态乐观面对这一条路。

“说实话,哪有那么多时间去打官司,耗不起呀!”陈福生的一句话,道出了不少受就业歧视务工者的心声。

“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将反对性别歧视的内容纳入其中,但反对就业歧视的政策在现实层面的执行和监督情况均不理想。”康明远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因为有用工自主权,并且招聘属于企业内部行为。因此,虽然法律上有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却很少有人为此去维权。同时,他建议求职者对职场歧视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才能在职场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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