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要点,帮你看懂“经营者集中审查”!

 

2017年上半年,商务部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02件,立案172件,审结156件,附条件批准1件。...



2017年上半年

商务部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02件,立案172件,审结156件,附条件批准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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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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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经营者集中具有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能够整合企业资源和生产经营能力,是企业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集中会减少竞争者的数量,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因此,需要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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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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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经营者集中案件特点
1、重大复杂案件增多。

审结案件中,非简易案件43件,占全部案件的28%,同比增加9个百分点。交易金额超过100亿元的案件29件,占全部案件的20%,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6件的交易金额超过了1000亿元,交易规模呈现大型化趋势。

2、制造业并购仍居首位。

制造业案件83件,占全部案件的53%,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其中半导体、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并购增长较快。电子商务、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案件数量同比增加比较显著。

3、境外并购持续活跃。

境外企业间并购67件,占全部案件的43%,同比增长18%;境外与境内企业间并购45件,占全部案件的29%,同比增长15%。美国、欧盟、日本企业仍是主要境外并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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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依法对“陶氏杜邦合并案”附条件批准,维护了水稻农化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了广大农民等下游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对“高通收购恩智浦股权”、“拜耳收购孟山都股权”等重大案件开展审查工作。

 2、加强未依法申报查处和附条件监督执行。

对4起未依法申报案件公开作出处罚,维护了《反垄断法》权威,增强了企业依法申报意识。做好附条件案件监督执行,确保附条件批准案件的审查决定得到切实遵守,确保执法工作真正见到实效。

3、推进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反垄断制度建设,抓紧推进《反垄断法》修订研究,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规则,推进审查规范化与制度化。

4、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分析等多种审查手段,加强市场竞争状况研究,提升审查专业化水平。提供立案前商谈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推进申报便利化。加快立案速度,收到申报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上半年平均立案时间比去年全年的水平缩短了19%。审查时间进一步缩短,平均审结时间跟去年全年的平均水平相比缩短了11.6%,95%的简易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30天内)审结。

5、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签署了反垄断备忘录,与美国、欧盟等6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构就10余起跨国并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与欧盟竞争总司召开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积极推进金砖国家竞争合作,不断提升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加快RCEP等自贸协定竞争议题谈判,推动各方合作应对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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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目标
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破解难题,继续完善配套立法,扎实做好重大案件的审查工作,依法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加强附条件案件监督执行,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商务部7月13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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