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王曙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路在何方?(答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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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路在何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曙光教授答客问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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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采访四川某地两个资金互助社的情况来看,目前这两家农民资金合作社依然处于农民合作社的范畴,是供销社和农业部门在监管,但是这两家监管机构都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包括合作社的理事长和银监会都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风险隐患比较大,在不改变其合作社的性质下,我们如何对农民资金合作社实现有效的监管?当地政府应该做哪些?

王曙光回答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监管目前由农业部和中华供销总社来主导,不属于银监会的管辖范围。这类信用合作只要坚持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其信息比较对称,风险相对较小,其风险主要来自于操作风险和负责人的道德风险。因此我一直呼吁在现阶段信用合作一定维持在合作社内部,最好不要出村,因为农民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管理能力有限,一旦信用合作超出合作社的范围、超出村的范围,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变得严重,风险就不可避免地增大。对这种合作社内部的不出村的信用合作,目前还是基于非审慎监管的原则, 强调其信息披露,及时向主管者披露信息,也要向银监会同时披露,同时强调其自律精神。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是加强规范化和指导工作,在业务、风险防范上、技术能力上帮助这些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实现规范化,因此金融教育和培训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也是政府能够胜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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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合作社都认为,目前在社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量比较小,要想实现规模的扩大,必须要做的就是“转正”,即朝着村镇银行或者农村资金合作社的角度发展,在国内现有的环境下(包括各地政府不鼓励不支持不禁止),其转正的机会有多大?若不转正,壮大发展可能性高不高?有何建议?

王曙光回答

我不太赞成和支持在当前阶段下盲目扩张和做大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是以社员的需求为核心,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不对外营业,也不以营利为宗旨。规模的盲目扩大会引发大的风险,超出了目前的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有些合作社为了扩大信用合作的规模,开始在外面吸收社会资本,一旦有大的社会资本进入,这些社会资本就会有很强烈的利润动机,就有使得信用合作有盈利的压力,从而扭曲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宗旨;同时,这些大的社会资本进入合作社之后,必然要求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就要进入理事会,就要控制现有的合作社,这样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发展方向。所以不管是转成农民资金互助社还是转成村镇银行,我认为都是不妥的,有违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宗旨,也会使信用合作走偏。从当前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框架来看,也不存在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转化为农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的政策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认为提“壮大发展”不如提“稳健发展”,一步步稳健地向前走,满足社员的需求,这才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正确方向,也是我国目前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正确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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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到底是否只能严格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如果认真追究,绝大部分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部以后,已有专业合作社成员只是资金互助的部分成员,另有大量的未真正参加专业合作的成员,但开展了资金互助。这种状况后续会不会随着综合的《合作社法》出台得以正式认可?

王曙光回答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其成员严格限定在合作社社员内部,这个规定是不能突破的,这也有利于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稳健发展。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非社员参与了资金互助,入股成为资金互助的成员,但是不参与专业合作。在目前的政策框架底下,这样的情况是不被鼓励的,但也很难完全消除。按照银监会的框架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就没有这个前提,不要求它一定是在合作社基础上进行信用合作,而可以是纯粹的资金互助。这是农业部和银监会在政策框架上的不一致、不衔接和不兼容之处,这种不一致、不衔接和不兼容,为新型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留下了隐患。我个人不太赞成银监会的框架,我觉得在根据目前中国农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农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优势和生产合作优势,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更为稳健,这也跟综合合作的路子更为接近。即使将来《合作社法》修订,我认为也不可能鼓励单纯的资金互助,其基本立法精神还应该是鼓励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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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后续的政策倾向是什么样的?是继续严格限制,还是会如传言的,国家将微型金融的管理、许可放到基层,单独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会有合规发展的机会?

王曙光回答

从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来看,其政策倾向是鼓励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而不鼓励单纯的资金互助社。所以单纯的资金互助社,尤其是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会有逐步缩小或者式微的趋势。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也给部分农民资金互助社发了牌照,但目前风险还是很大。大部分地方政府在这样方面都很谨慎,怕惹乱子,怕重蹈农村基金会的覆辙,再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包袱。从长远来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主流是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但不排除独立发展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尽管现在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已经基本停滞了),这些资金互助基于社区,相当于小型的社区银行,应允许其试验、规范和发展,但我估计多数地方政府会在这个问题上持消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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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互助社的小额分散原则与农村金融实际需求差距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资金互助社的最大放款额度已达到几十万元,不仅限于几千或五万以内。随着农业规模化的日益发展,农业和农村的资金需求的确在成倍增长。我们如何看待额度问题?

王曙光回答

额度问题是与资金互助社所在的地方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均收入规模成比例的。以前我们做过一个研究,实证结果是,当贷款额度与人均收入相比是1:1-1:1.5左右的时候,其贷款风险是比较有保障得到有效控制的。比如一个地方的农民人均收入是2万元,则适度的贷款额度是2-3万元,太高则风险就不可控了。在浙江和江苏这些地方,最高贷款额度大概在20-30万元问题是不大的,对于那些农村小微企业而言,其额度可能会更大一些,这要看这些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必要时还要看其抵押物的价值。当前农业产业化方兴未艾,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农业产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 这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看资金互助社的贷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严格审查单笔贷款额度占资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的额度,控制贷款集中度指标,防止大额贷款给农民资金互助社带来的巨大风险。从资金互助社的宗旨来看,其最重要最核心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满足其小额度的资金需求,因此一些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即使是来自于社员,也可以由当地的更大的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农信社或者农行来满足,而不一定由资金互助社来满足,因为不同规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满足客户方面也是分层的,有自己的客户结构,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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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社的实际利率上限问题?某地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实际年利率约在56%左右(一年固定期限,分周还款的方式),部分资金互助社也有针对短期限周转资金较高利息的产品,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

王曙光回答

资金互助社的利率不宜太高,因为是服务社员,具有非盈利的性质。大部分资金互助社的利率控制在月息一分左右,少数在一分五到二分,这已经是比较高的利率水平了,极少有超过三分的。那个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利率水平偏高,主要原因在于其每周还款,采用格莱珉模式。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利率水平很难承受,往往成为农民的负担,所以在孟加拉也有很多人反对用这样高的利率水平来发放贷款。要压低利率,农民资金互助社就要想方设法来降低成本,降低风险。我认为高利率不是必然的,没有必要“反其道而行之”为高利率鸣锣开道。那些用高利率来维持运作的资金互助社,我认为不是真正的资金互助社,也不代表当地的市场均衡利率水平。

7

资金互助社将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是否允许?如某合作社将部分资金投入于一些认为有固定回报的项目(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情况下),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

王曙光回答

资金互助社将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以追求高回报,我认为已经偏离了资金互助的初衷,是出于追逐利润的考虑,即使是通过理事会同意,也不妥。这样的短视的资金互助社,一定不会稳健发展的。当前江苏等地的资金互助社出了很大的问题,有些资金互助社甚至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结果造成了很大的风险。目前危害资金互助组织最大的因素,是某些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的短视和机会主义,利润当先,急功近利,不考虑长远发展,这样做极为危险,也不会得到鼓励。

8

资金互助社为确保流动性预留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如何增值保值?互助社为避免挤兑风险,预留存款总额的10-15%左右的现金在其银行账户,该部分属于成本支出,如何在保障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增加收益?

王曙光回答

资金互助社的流动性管理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资金闲置在银行,这批资金如果得到有效利用,将产生极大的价值。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我国的短期金融市场投资产品品种非常少,且有一定的风险,风险小且流动性很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如短期国债等,在国内并不多见。在美国,就连准备金都是可以以国债的形式存放的,因为其流动性极高,一旦遇到挤兑等突发事件,就可以迅速变现,以解危机。但是目前在中国还缺乏这样的债券产品。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和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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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社联社的合法合规模式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联社模式:1)有一个较强的总部管理,村一级分支不是独立法人,仅作为业务代表点。2)基层资金互助社都为独立法人,出资入股成立联社,但联社除规范管理职能以外,在更高层面从事资金互助金融业务并导入外部金融资源。3)联社仅作为成员管理、监控和资金调剂者的角色存在。第一种模式与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极其接近,但无金融牌照,存在巨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同时基层网点按绩效考核,存在呆坏账金融风险。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

王曙光回答

第一种模式基本上是总分行模式,村级的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模式适合于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资金互助规模比较大的地区,与银行几乎没有二致。这种模式贷款规模大,权力过于上收,已经失去了农民资金互助的基本意义,蜕变为一般的银行类机构。联社在控制风险方面难以利用村庄信任机制,难以利用熟人社会来降低成本,势必会转向大额客户,发放大额贷款,抛弃资金互助的宗旨。这种模式不值得提倡,也很容易发生危机。

第二种模式是两级法人模式,总行和基层机构都是法人,自下而上入股,彼此独立进行信贷业务,但总行承担一定的服务和调剂的更高层次的功能,这有点像德国的三级合作银行模式。但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彼此独立,尊重基层法人的独立运作权利。这种模式是主流模式,当资金互助社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种模式是比较理想的。

第三种模式中,联社和分支机构都是独立法人,但联社的功能比较单纯,不从事金融业务,而主要是执行监督、服务和调剂功能,地位比较超脱。在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初期,这种模式有一定优势,联社比较超脱,主要是为基层的资金互助社提供各种服务和协调工作,在局部资金互助社出现问题的时候,由它出面来调剂资金,彼此增加信用,防范风险。在当前的发展条件下,我认为第三种模式是一种最优的模式,将来有可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过渡到第二种模式。
壹道曙光
《壹道曙光》是北京大学王曙光教授与朋友们分享思想与感悟的平台。老子曰:"道生一";孔子曰:"吾道一以贯之"。静观万物,从容论道;坐言起行,志在践道;惟精惟一,心契大道。欢迎扫描或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平台,更多精彩内容等你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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