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不仅老街要改造,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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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这次棚户区改造,不仅仅只是老街,而且还包括流鞍西片区。

临泉旧城改造的大幕已经拉开!
曾经的人们

在这里筑起宝贵的巢房
遮挡着风雨  阻隔着雪霜


一条条马路  一间间商铺

见证着昔日辉煌
如今的这里

内中虚空  残垣断墙

破砖破瓦塞满大街小巷
失去了过往荣光



流鞍西片区棚户区位于临泉县城的西北角,是县城老城区,房屋破旧,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畅,居民生活极为不便。如今,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流鞍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2016年5月3日临泉县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流鞍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路  西至西堤路

南至胜利巷  北至北堤路
签约搬迁期限
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
房屋调查认定
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等,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实有错误外,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未经登记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2.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有记载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除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以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补交相关规费,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由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航测地形图记载的内容进行认定。

3.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虽然有记载,但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4.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征收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前进西路南侧桃园新村。

3.住改非房屋补偿

征收沿路(街)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

(1)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
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合法用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经征收双方协调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1.搬迁和回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2.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3.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且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4.安置房选择

被征收人以搬迁并交付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并作为领取奖金和择优选择安置房的依据。
奖励和补助标准
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经验收合格,按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阶段: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二阶段: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0日每平方米奖励80元。

第三阶段: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0日每平方米奖励40元。
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计算,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货币补偿额7%、5%、3%的奖励。

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在本县内购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下同),凭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购房补贴凭证》,在购房时给予补贴和政策优惠。

(1)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l2个月内(含12个月),凭《购房补贴凭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2)普通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被征收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人应与被征收人一致)、售房单位出具的定金交款收据向房屋征收人申请相应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过原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100%补助;6个月至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的,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50%补助。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2)因安置房不可分割的原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优惠10%购买。

(3)在确定的安置面积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再增购20%的安置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优惠10%购买。
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5%奖励。
其他
1.违法建筑的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拆除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其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实施拆除。

2.不建少建建筑补助

征收个人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含违法建筑)小于0.8的,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按房屋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0%×(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包括公共用地和无合法独立使用权的间隙地等。

3.对居民户房屋拆除未建的

由认定工作组根据原址上房屋登记、2008年航测地形图等事实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调查程序认定公示后,给予补偿。

4.对居民房屋在2008年航测后拆除又建的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拆除所建房屋,由认定工作组根据原址上房屋登记、2008年航测地形图等事实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调查程序认定公示后,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本方案奖励和补助政策。
旧城改造这件事说了很多年

但这一回老街真的要开始变身了

对于在老街生活了这么多年的人而言

想说再见还真不容易!

但路终究通向远方


让我们一起朝前看

期待一个焕然一新的老街



信息来源:临泉发布
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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