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主体将"处处受限",浙江年底前将全面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及直属单位要进一...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及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着力营造宽松准入、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化“先照后证”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要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增加或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规定,及时提请省政府更新目录。

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涉及2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建立市场监管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市场监管风险定期会商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

▶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等规定,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转载于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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