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问题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的普法宣传不断地推广与普及,但仍然有些单位因为不了解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女职工存...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的普法宣传不断地推广与普及,但仍然有些单位因为不了解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女职工存在歧视,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肆意侵犯女职工的权益。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女职工三期保护和待遇的相关规定,从而使三期女职工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三期女职工的期限及劳动时间的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劳动合同到期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这里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绝大多数地区是不支持单位单方终止的,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而不是续延到哺乳期满。

3、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三期内被违法解雇的问题: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实务中个别地区还支持被解雇之日到哺乳期满的工资损失。诉讼策略的选择:如果工作年限不长,选择离职主张赔偿金可能并不划算,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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